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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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