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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5妨害投開票所秩序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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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了妨害投開票所秩序之處罰。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者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而被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https://www.ey.gov.tw/File/PDF/C2D1670109defb55/cf5105f0-802e-48c8-8efb-4e0dbcc61331\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90506 制定)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立法理由為因應實際需要,特訂定本條,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0961106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0690506 制定)

為因應實際需要,特訂定本條,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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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5 條規定:「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