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規定了選舉時的投票方式和相關規定。根據該條,選舉人在選舉票上使用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圈選工具進行圈選,選舉國家不分區及僑居國外的立法委員時,則圈選一個政黨。圈選後,選舉人不得將圈選內容展示給他人。而圈選工具的製作則由直轄市和縣(市)選舉委員會按照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定進行。 例如,如果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時,一位選民選擇圈選某個政黨,根據該條規定,他不得將這一選擇展示給其他人。這是為了保護選舉的秘密性和公正性。此外,在製作圈選工具時,直轄市和縣(市)選舉委員會需要按照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定進行,以確保工具的統一和公正。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維持投開票所秩序。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攝影器材。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三項。規定選舉人及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二、增列第四項。禁止任何人裝設攝影器材,足以刺探圈票之內容。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圈選一政黨。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兩票制,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之圈投規定。 三、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本條規定旨在維持投開票所秩序。
一、增列第三項。規定選舉人及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二、增列第四項。禁止任何人裝設攝影器材,足以刺探圈票之內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兩票制,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之圈投規定。 三、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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