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4選舉票之無效

快速跳轉
  1. 1.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2. 2.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選舉票有以下情事之一則判定為無效。首先是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這表示選民只能在選舉票上圈選一個政黨或一個候選人。其次是不使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這意味著選民只能使用正式發放的選舉票。第三是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這表示選民必須將圈選位置清楚地指向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第四是在圈選後加以塗改,這表示選民不能在圈選後對選舉票進行任何修改。第五是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這些行為都會使選舉票無效。第六是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這表示選民不能將選舉票撕破或使其變得不完整。第七是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這表示選民不能使選舉票受到污染而無法辨識圈選的政黨或候選人。第八是不加圈完全空白,這表示選票上的圈選必須完全填滿。第九是不使用選舉委員會準備的圈選工具,這表示選民必須使用正式準備的工具來圈選。 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對於無效票的認定,應由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共同認定。如果有爭議,則由全體監察員進行表決。如果正反意見同數,則該選舉票應被視為有效。 這些解釋基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的規定和最新的相關文件和數據,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和中選員會的相關函示。

立法沿革 3

(0690506 制定)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其為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選舉或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者,並分別層報中央或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立法理由選舉投票、開票應於規定之日期與場所舉行,惟如發生人力無可抗拒之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時,亦應准予改定,本條特加以規定。

(0830715 修正)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其為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省(市)長選舉或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者,並分別層報中央或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增列省(市)長選舉之規定。

(0961106 全文修正)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標點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移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配合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其餘款次均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選舉投票、開票應於規定之日期與場所舉行,惟如發生人力無可抗拒之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時,亦應准予改定,本條特加以規定。

(0830715 修正)

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增列省(市)長選舉之規定。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標點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移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配合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其餘款次均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4 條規定:「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