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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8罷免票之刊印、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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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2. 2.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罷免票之刊印、圈定)規定了罷免票的刊印和圈定方式。根據該條例,罷免票上應該刊印同意罷免和不同意罷免的兩個欄位,投票人應使用由選舉委員會製備的圈選工具進行圈定。投票人在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展示給他人。 依據本條例,罷免票的刊印和圈定方式有明確的規定,並由選舉委員會負責製作適當的選舉票和圈選工具。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罷免投票的公正性和保密性,以防止投票人的選擇受到外界的影響或干擾。 參考資料:2019年施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此資料與問題有100%關聯度,並提供了對於罷免票刊印和圈定方式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6

(0690506 制定)

接受外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財物支助從事競選活動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旨在防止外國干預選舉,製造事端,對接受外國財務支助從事競選活動者加以處罰。

(0720628 修正)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係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修正之。

(0780126 修正)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一、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因犯罪情節有輕重之別,宜分別科以不同之刑責。爰修正如第一項。   二、參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明定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或追徵其價額。

(0800716 修正)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七十九財字第一九六O一號函規定,現時所訂定或新修正之法律,貨幣單位一律採新臺幣為準,而銀元與新臺幣之兌換率為一比三,爰將罰金部分修正以新臺幣為準。

(0830715 修正)

候選人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之負責人、代表人,政黨或候選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其所犯為前項前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犯為前項後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者,其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候選人」等字,罰金部分並酌量提高。   二、第四十五條之二規範之主體除候選人外,尚有政黨,爰增列第二項,並採兩罰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修正。

(0961106 全文修正)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另第一項有關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罷免票之規定,將「工具」修正為「圈選工具」,以資明確。

(0690506 制定)

本條旨在防止外國干預選舉,製造事端,對接受外國財務支助從事競選活動者加以處罰。

(0720628 修正)

本條係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修正之。

(0780126 修正)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因犯罪情節有輕重之別,宜分別科以不同之刑責。爰修正如第一項。   二、參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明定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或追徵其價額。

(0800716 修正)

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七十九財字第一九六O一號函規定,現時所訂定或新修正之法律,貨幣單位一律採新臺幣為準,而銀元與新臺幣之兌換率為一比三,爰將罰金部分修正以新臺幣為準。

(0830715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候選人」等字,罰金部分並酌量提高。   二、第四十五條之二規範之主體除候選人外,尚有政黨,爰增列第二項,並採兩罰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修正。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另第一項有關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罷免票之規定,將「工具」修正為「圈選工具」,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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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8 條規定:「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投票人圈定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