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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2.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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