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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