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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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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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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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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26 增訂)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原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酌修文字,並列為第一項,定明「相關人員」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之代理人,以及受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所指示之人。   三、原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定明犯第一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第一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1120526 增訂)

一、本條由原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原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酌修文字,並列為第一項,定明「相關人員」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之代理人,以及受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所指示之人。   三、原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定明犯第一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第一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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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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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1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