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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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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的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在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禁止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相關的活動。這是為了確保公平競爭和避免政府機關對選舉結果產生影響。其中的活動可以包括使用行政資源來支持特定候選人或干擾競選活動的行為。 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在選舉期間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了支持特定候選人的內容,這將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的規定。政府機關應該保持中立立場,不參與競選或罷免活動,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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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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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