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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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規定了廣播電視事業在選舉期間應遵守的一些規範: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廣播電視事業可以提供有償的時段,供政黨、候選人進行競選宣傳,也可以供提議人的領銜人或被罷免人進行罷免案的支持或反對宣傳。然而,在提供時段時,廣播電視事業應該公正、公平地對待各個政黨和候選人。 範例:廣播電視事業在選舉期間提供時段,一方面播放了候選人的競選廣告,同時也提供了被罷免人進行反對罷免案的宣傳。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公共廣播電視台以及非營利的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放關於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的宣傳廣告。 範例:公共廣播電視台不得播放任何候選人或政黨的競選廣告,也不得播放關於罷免案的支持或反對宣傳廣告。 3.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非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條文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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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