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8-1條,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這包括選舉的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都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義。 參考資料可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8-1條本身,以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文件中找到相關的規定和辦法。例如,選舉委員會在實際需要中如何選定選舉種類、透過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活動的案例和具體辦法。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範內容由原第四十七條第十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範內容由原第四十七條第十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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