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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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 2.前項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的規定,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的競選或罷免廣告,必須在廣告中明確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同時,該法條還明確規定了競選或罷免廣告的內容、格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需要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 根據資料中的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要求競選或罷免廣告在刊登或播送時必須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這意味著廣告的發布者需要明確告知觀眾是誰刊播這則廣告,誰是出資者,以及可能與該廣告有關的其他相關資訊。 根據資料中的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競選或罷免廣告的事項、內容、格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這意味著中央選舉委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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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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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