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 1. 如果政黨推薦的候選人犯了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並且已經確定判刑的話,根據確定的人數,所推薦的政黨需要支付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對於已經獲得政黨黨內提名的候選人犯了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並且已經有有罪判決確定的情況下,也同樣進行處罰。 2. 如果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或已獲得政黨黨內提名的候選人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並且已經有有罪判決確定的情況下,依照前面的規定進行處罰。 舉例:如果政黨A推薦的候選人在選舉期間犯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罪,並且有罪判決確定,則政黨A需要支付罰鍰作為處罰。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制定施行細則之權責機關。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貫徹選舉機關適用選罷法公平、公正、公開之特性,且符合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權責一致之精神。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貫徹立法院第三屆第二會期第十九次會議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事項,及使政黨妥慎推薦候選人,並於推薦後加以約束,爰增列本條規定。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亦同。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或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規定制定施行細則之權責機關。
修正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貫徹選舉機關適用選罷法公平、公正、公開之特性,且符合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權責一致之精神。
一、本條新增。 二、為貫徹立法院第三屆第二會期第十九次會議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事項,及使政黨妥慎推薦候選人,並於推薦後加以約束,爰增列本條規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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