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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繼續犯
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 1、甲將A強拉上車→302 ; 隨後另起犯意對A強制性交→221,因甲係在前一犯罪行為完成後,又另起犯意實行其他犯罪行為,應數罪併罰。 2、甲強拉上車A之過程中,造成其受傷,成立第277條傷害罪(刑度高於本罪)。兩罪有伴隨關係,當高度或重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足以涵蓋低度或輕行為,得以充分評價低度或輕行為時,在處斷上,衹論以高度或重行為之罪名,其低度或輕行為則被吸收,而不另行論罪。 3、本條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規定,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復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即祇成立本罪,不應再依同法第304條(強制罪)論處。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私行拘禁(非法拘禁,unlawful detention)」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保護淺在之身體活動,身體想動卻不能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保護潛在之身體活動法益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bettyu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私刑拘禁,被害人同意放棄其行動自由,則為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
zzy456123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法定刑重304🫠🫠🫠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尊親屬!!!!!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尊親屬!!!!!!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法定刑比304重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法定刑比304重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現實自由說 潛在自由說
kuma
3 years ago
文科系所
私行拘禁罪 繼續犯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以保護淺在之身體活動,身體想動卻不能動。 *若不知自己被囚禁,則不成立。 *其他非法方法:只需被害人行動自由被剝奪已持續相當時間,使其進退行止不得自主自由。
sandy881005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定的空間才算拘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