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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攜帶兇器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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