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1 條
- 1.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攜帶兇器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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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02-1條為2023年新增加重私行拘禁罪,五種加重事由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併科百萬罰金。
Q · 幾個人一起把人關起來,會被判什麼罪?
依刑法第302-1條,私行拘禁只要符合五種加重事由任一項,刑度從基本型第302條的五年以下,直接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百萬元罰金。五種加重事由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對精神身體障礙者犯之、施以凌虐、剝奪自由七日以上。致死最重可達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是2023年5月才新增的,直接針對一種社會現象:詐騙集團的「豬仔」水房。過去幾年柬埔寨、緬甸、甚至台灣本地的囚禁凌虐案件爆發,立法者發現原本的第302條刑度太輕,不足以評價這種結夥、凌虐、長期囚禁的犯罪態樣,於是加了這條。五種加重事由: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身心障礙者下手、對被害人凌虐、剝奪超過七天。只要符合任何一項,刑度從原本的五年以下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還可以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如果因此致死,最重到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這條的出現代表一件事:國家把「集團式限制人身自由」從普通犯罪升級到重罪等級,想用這種手段逼人交出帳戶、做詐騙車手、拍裸照勒索的人,現在面對的是完全不同等級的刑度。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1條為2023年5月新增之加重私行拘禁罪,建立五種加重事由(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身心障礙者、施以凌虐、剝奪自由七日以上),針對詐騙集團囚禁、債務押人、組織性人身控制等犯罪態樣,將刑度從第302條基本型的五年以下提升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罰金,致死致重傷另有更重刑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302-1條是什麼?▾
2023年5月新增的加重私行拘禁罪,針對結夥、凌虐、長期拘禁等態樣加重處罰。
Q2302-1和302差在哪?▾
302是基本型五年以下,302-1有五種加重事由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百萬罰金。
Q3什麼叫凌虐?▾
不限於肉體虐待,持續性精神羞辱、強迫特定行為、剝奪飲食睡眠都可能構成。
Q4七天怎麼算?▾
實質剝奪時間累計計算,非單次連續七天,中間短暫放出仍受控制不重置。
Q5三人以上的認定?▾
現場有三人以上共同實施剝奪自由行為即可,含把風、押解、看守等分工角色。
Q6致死要判多重?▾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Q7被詐騙集團關在海外怎麼辦?▾
立即通報外交部海外急難救助與刑事局打詐小組,回台後以本條提告。
Q8302-1可以易科罰金嗎?▾
本條最低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超過易科罰金門檻(六月以下),不能易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02 | article_302_1 | article_303 |
|---|---|---|---|
| 刑度下限 | 可判罰金(九千元以下) |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罰金選項) | 前二條再加重二分之一 |
| 刑度上限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百萬罰金 | 依加重後計算 |
| 易科罰金可能 | 可(六月以下宣告刑) | 不可(最低本刑一年) | 不可 |
| 緩刑可能性 | 高 | 低(宣告刑常超過二年) | 極低 |
| 致死刑度 | 適用普通傷害致死規定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依加重後計算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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