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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影響罷免案之結果,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罷免案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列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意圖影響罷免案之結果,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之刑責。所稱「投票權」係指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符合具選舉權且為各該選舉區之投票人。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列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意圖影響罷免案之結果,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之刑責。所稱「投票權」係指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符合具選舉權且為各該選舉區之投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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