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5條,對於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罪行導致公務員死亡者,將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導致受害人重傷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這個法條,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可以用來作為法條層次較低的相關參考。 舉例來說,一名候選人原本要在選舉期間到某地演講,但有人意圖妨害選舉,對該候選人執行施強暴脅迫行為。如果這個行為導致公務員受到傷害,那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5條,施暴者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抑留、毀壞、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所述各行為,不僅足以妨害公務,且直接影響選舉結果,特規定予以處罰。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增加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以明刑責。 二、故意抑留、毀壞、調換、奪取「開票統計」者,亦依本條懲處。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選舉人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於領得選票後,如隱藏不投,則產生發出票數與開出票數不一致之結果;若故意將圈選工具隱藏,使他人無圈選工具可用,則影響投票之進行。故此等行為,均應予以處罰,爰增列「隱匿」二字。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移列。 二、第一項「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所述各行為,不僅足以妨害公務,且直接影響選舉結果,特規定予以處罰。
一、本條第一項增加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以明刑責。 二、故意抑留、毀壞、調換、奪取「開票統計」者,亦依本條懲處。
選舉人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於領得選票後,如隱藏不投,則產生發出票數與開出票數不一致之結果;若故意將圈選工具隱藏,使他人無圈選工具可用,則影響投票之進行。故此等行為,均應予以處罰,爰增列「隱匿」二字。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移列。 二、第一項「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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