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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5 條(施暴公務員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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