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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5施暴公務員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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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5條,對於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罪行導致公務員死亡者,將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導致受害人重傷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這個法條,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可以用來作為法條層次較低的相關參考。 舉例來說,一名候選人原本要在選舉期間到某地演講,但有人意圖妨害選舉,對該候選人執行施強暴脅迫行為。如果這個行為導致公務員受到傷害,那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5條,施暴者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沿革 4

(0690506 制定)

抑留、毀壞、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所述各行為,不僅足以妨害公務,且直接影響選舉結果,特規定予以處罰。

(0720628 修正)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增加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以明刑責。   二、故意抑留、毀壞、調換、奪取「開票統計」者,亦依本條懲處。

(0780126 修正)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選舉人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於領得選票後,如隱藏不投,則產生發出票數與開出票數不一致之結果;若故意將圈選工具隱藏,使他人無圈選工具可用,則影響投票之進行。故此等行為,均應予以處罰,爰增列「隱匿」二字。

(0961106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移列。   二、第一項「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0690506 制定)

本條所述各行為,不僅足以妨害公務,且直接影響選舉結果,特規定予以處罰。

(0720628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增加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以明刑責。   二、故意抑留、毀壞、調換、奪取「開票統計」者,亦依本條懲處。

(0780126 修正)

選舉人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於領得選票後,如隱藏不投,則產生發出票數與開出票數不一致之結果;若故意將圈選工具隱藏,使他人無圈選工具可用,則影響投票之進行。故此等行為,均應予以處罰,爰增列「隱匿」二字。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移列。   二、第一項「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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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5 條規定:「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