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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6 條(公然聚眾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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