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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3.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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