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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3 條(賄選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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