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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字第 19960 號
要旨
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以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以該當選人已當選,並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為要件
全文內容
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以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選罷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以該當選人已當選,並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為要件。故如當選人之當選,係經重行公告始當選者,對其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似應自其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本件來函所述,臺灣省雲林縣議會第十三屆議員當選人徐○○君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經臺灣省政府依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解除其職務。臺灣省選舉委員會亦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重行公告許○○君當選。依上所述,如許君之當選亦有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該選舉區候選人似得自行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