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3.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