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1 條(自首)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是關於自首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則可以免除其刑罰;如果超過三個月自首,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如果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則可以減輕其刑罰。第2項則規定,如果有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並以自首方式申報,則將依刑法中有關誣告罪的規定進行審判和處罰。 根據最新的《刑法》修正,關於自首的規定可以參考以下範例:如果某人在偷竊後三個月內向警方自首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他可能會減輕或免除自己的刑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自首名詞
- 免除名詞
- 偵查名詞
- 自白名詞
- 意圖名詞
- 刑法法規
- 誣告罪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3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