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是關於自首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則可以免除其刑罰;如果超過三個月自首,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如果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則可以減輕其刑罰。第2項則規定,如果有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並以自首方式申報,則將依刑法中有關誣告罪的規定進行審判和處罰。 根據最新的《刑法》修正,關於自首的規定可以參考以下範例:如果某人在偷竊後三個月內向警方自首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他可能會減輕或免除自己的刑罰。
本法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裁定;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行政罰鍰之執行方式。
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七條之二移列。 二、配合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規定行政罰鍰之執行方式。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七條之二移列。 二、配合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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