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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1 條
(自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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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犯
第九十七條第二項
之罪或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
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
自首
者,
免除
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
偵查
或審判中
自白
者,減輕其刑。
意圖
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
刑法
誣告罪
之規定處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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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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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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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選舉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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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選舉人名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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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候選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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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選舉區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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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選舉公告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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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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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投票及開票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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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選舉結果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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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刪除)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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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罷免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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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罷免案之提出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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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罷免案之成立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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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款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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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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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選舉罷免訴訟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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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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