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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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只要「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既遂。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有投票權之人-純正身分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