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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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並承諾出賣投票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罰金。
Q · 收了選舉紅包還點頭答應,會犯罪嗎?
依刑法第 143 條,只要你「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並「許以」不投票或按對方意思投票,犯罪即成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許以」這個承諾行為,不在你「後來實際投誰」(投票秘密無從查證)。107 年沒收修法後,連旅遊、餐飲、禮品等「得以金錢計算的利益」全部要沒收或追徵價額。
白話解讀
你知道嗎,買票這件事在法律上不是只有「送錢的人」有罪,「收錢的人」也一樣犯罪,而且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三十萬罰金。很多台灣人還停留在「反正錢送到家門口不拿白不拿」「收了又沒答應」「吃個便當收個毛巾哪算什麼」的認知。這條告訴你:只要你「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且「答應」要不投票或按對方意思投票,犯罪就成立。重點在「許以」這兩個字,也就是你有沒有做出那個承諾的心意。收了錢但沒打算照辦?實務上檢察官會從你的行為推定,不是你說「我本來就沒要照做」就能脫身。更狠的是,收到的賄賂不只要吐出來,還要依刑法總則沒收所有犯罪所得,包括得以金錢計算的利益(這是107年修正的重點)。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43 條為投票受賄罪,規範「收賄端」之犯罪行為:有投票權之人因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承諾出賣其投票權,即成立本罪。其與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共同構成投票賄賂雙端結構,並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形成法條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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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只是拿了一盒鳳梨酥還沒有五百塊,也算賄選嗎?▾
實務上有「三十元原則」的說法(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893 號判決),認為小額致贈不構成賄賂。但這個原則不是絕對,關鍵在於「是否足以動搖投票意志」。鳳梨酥如果是標準的選舉紀念品全民都拿,通常不成立;如果是指定特定人才有、而且伴隨明確的投票指示,就有成立空間。107 年修法後連「不正利益」都納入,連鳳梨酥都可能被認定是得以金錢計算的利益。
Q2選舉時當樁腳幫忙發錢,自己沒收,會怎樣?▾
那你踩的是行賄那一端的刑法第 144 條,不是本條。而且樁腳通常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刑度更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收賄重)。實務上樁腳往往是檢方最想起訴的對象,因為他們是組織化賄選的樞紐。樁腳案件中,「向上供出」候選人或金主是減刑的唯一出路。
Q3107 年沒收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原本本條第二項只規定「沒收賄賂」,實務見解把「賄賂」限縮在金錢和具體財物,導致收受旅遊、餐飲、服務的人雖然有罪但沒收不到東西,相當於保留了犯罪所得。107 年刪除第二項,改適用刑法總則第五章之一的沒收新制,現在任何「得以金錢計算的利益」都要沒收或追徵價額。實際效果是過去那些「吃吃喝喝就算了」的賄選模式不再有經濟誘因,檢察官可以追到底。
Q4刑法 143 條是什麼?▾
投票受賄罪,規範有投票權之人收選舉賄賂並承諾出賣投票權的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 30 萬元罰金。
Q5投票受賄罪跟投票行賄罪差在哪?▾
143 處罰收賄方(3 年/30 萬),144 處罰行賄方(5 年/70 萬);行賄因主動性與組織化角色刑度更重。
Q6什麼叫許以不行使投票權?▾
對行賄方明示或默示承諾將不投票或按其指示投票,承諾本身即犯罪要件,無論真心與否、無論實際是否照辦。
Q7刑法 143 跟選罷法 99 條差在哪?▾
選罷法 99 適用公職選舉(3-10 年/200-2000 萬罰金+檢舉獎金),刑法 143 適用一般投票(含工會、社團)。
Q8收了選舉的錢該怎麼辦?▾
若未承諾立即退錢留證;已承諾考慮自首(刑法 62 條或選罷法 99-5 減免);委任律師判斷適用法條,絕對不要串證。
Q9選舉賄選自首怎麼減刑?▾
刑法 62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選罷法 99-5 條規定犯後自首者減免,並另有檢舉獎金最高千萬可請領。
Q10刑法 143 收賄被起訴會罰多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以下罰金+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價額沒收追徵+犯罪紀錄影響子女公職品行。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許以投票?▾
錄音、LINE 對話、簡訊、現場目擊、收款動作配合點頭或口頭承諾、金流交付時的言語,從整體情境綜合認定。
Q12刑法 143 vs 選罷法 99 條哪個重?▾
選罷法 99 重得多(3-10 年起跳,刑法 143 只 3 年以下);但選罷法限公職選舉,一般工會社團投票仍適用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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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riminal_143 | criminal_144 | election_act_99 |
|---|---|---|---|
| 處罰對象 | 收賄方(有投票權之人) | 行賄方(給錢之人) | 雙方均處罰 |
| 刑度 | 3 年以下 + 30 萬以下罰金 | 5 年以下 + 70 萬以下罰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200~2000 萬罰金 |
| 適用範圍 | 一般投票(含工會、社團) | 一般投票 | 公職人員選舉 |
| 自首減免 | 刑法 62 條(減輕或免除) | 刑法 62 條 | 99-5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獎金) |
| 沒收規定 | 刑法總則沒收新制(含不正利益) | 刑法總則沒收新制 | 選罷法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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