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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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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20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131號刑事判決』 行賄、受賄時雖非議員而非屬「有投票權之人」惟倘待日後果真當選而成為「有投票權之人」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不以賄選在先、當選在後而影響本罪之成立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只要「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既遂。
lcfang629
6 years ago
公務人員
有投票權之人-純正身分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