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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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20010418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其行為主體不以已登記為候選人者為限,即非候選人亦得為本罪之行為主體(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658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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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