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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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規範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以換取投票,三階段任一成立即犯罪,最高五年有期徒刑併科 21 萬元罰金,非告訴乃論。
Q · 選舉買票要怎樣才算成立犯罪?錢沒給出去也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144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三個動詞任一階段都獨立成罪。「行求」是單方面提議的意思表示,光是開口說「投我給五千」就成立,不以對方收下或錢真的交付為要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以下罰金,並屬非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你以為買票就是選前塞個紅包、送箱水果?144 條把網撒得比你想的大得多。只要有人「主動開口」要用錢或好處換選票,不管對方收不收、錢有沒有真的交出去,這條就已經咬上了。法律叫它「行求、期約、交付」三階段:光是開口說「投我給你五千」(行求)就成立,不用等到錢真的到手。跟前一條 143 條(收賄那一方)不同,144 是針對「出錢的那一方」,而且刑度更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最高 21 萬罰金。重點來了:這條不限於候選人本人。你是樁腳、是里長、是競選總部的志工,甚至只是幫忙「傳話」的親戚,只要你經手過「用錢換票」的任何一個環節,你就在網裡。而且這是非告訴乃論,沒人能「撤告」讓事情消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為投票行賄罪規範,處罰對有投票權之人主動提議、達成合意或實際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換取對方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方式行使的行為。本條構成行為人涵蓋候選人、樁腳、助理、傳話親友等任何經手者,不限於候選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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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44 條買票要怎樣才算?▾
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光是開口提議就成立,不需錢真的交付
Q2刑法 144 跟 143 條差在哪?▾
144 是行賄方(出錢的),143 是收賄方(收錢的),兩條都是罪、刑度不同
Q3樁腳幫忙傳話也會被告嗎?▾
會。傳話即構成行求或共同正犯,實務上樁腳往往最先被起訴
Q4選舉買票檢舉獎金多少?▾
依選罷法第 100 條最高 1500 萬元,檢舉人身分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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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刑法 144 條(行賄方) | 刑法 143 條(收賄方) | 選罷法 99 條(公職選舉行賄) |
|---|---|---|---|
| 行為主體 | 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的任何人 | 有投票權之人(選民) | 於公職人員選舉中對有投票權人行賄 |
| 法定刑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罰金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罰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至 2000 萬罰金 |
| 適用範圍 | 所有法定選舉(含農會、工會、社區管委會) | 所有法定選舉 | 僅限總統、立委、地方公職等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 |
| 告訴性質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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