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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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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規範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以換取投票,三階段任一成立即犯罪,最高五年有期徒刑併科 21 萬元罰金,非告訴乃論。

Q · 選舉買票要怎樣才算成立犯罪?錢沒給出去也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144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三個動詞任一階段都獨立成罪。「行求」是單方面提議的意思表示,光是開口說「投我給五千」就成立,不以對方收下或錢真的交付為要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以下罰金,並屬非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你以為買票就是選前塞個紅包、送箱水果?144 條把網撒得比你想的大得多。只要有人「主動開口」要用錢或好處換選票,不管對方收不收、錢有沒有真的交出去,這條就已經咬上了。法律叫它「行求、期約、交付」三階段:光是開口說「投我給你五千」(行求)就成立,不用等到錢真的到手。跟前一條 143 條(收賄那一方)不同,144 是針對「出錢的那一方」,而且刑度更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最高 21 萬罰金。重點來了:這條不限於候選人本人。你是樁腳、是里長、是競選總部的志工,甚至只是幫忙「傳話」的親戚,只要你經手過「用錢換票」的任何一個環節,你就在網裡。而且這是非告訴乃論,沒人能「撤告」讓事情消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為投票行賄罪規範,處罰對有投票權之人主動提議、達成合意或實際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換取對方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方式行使的行為。本條構成行為人涵蓋候選人、樁腳、助理、傳話親友等任何經手者,不限於候選人本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44 條買票要怎樣才算?

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光是開口提議就成立,不需錢真的交付

Q2刑法 144 跟 143 條差在哪?

144 是行賄方(出錢的),143 是收賄方(收錢的),兩條都是罪、刑度不同

Q3樁腳幫忙傳話也會被告嗎?

會。傳話即構成行求或共同正犯,實務上樁腳往往最先被起訴

Q4選舉買票檢舉獎金多少?

依選罷法第 100 條最高 1500 萬元,檢舉人身分受法律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刑法 144 條(行賄方)刑法 143 條(收賄方)選罷法 99 條(公職選舉行賄)
行為主體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的任何人有投票權之人(選民)於公職人員選舉中對有投票權人行賄
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罰金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罰金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至 2000 萬罰金
適用範圍所有法定選舉(含農會、工會、社區管委會)所有法定選舉僅限總統、立委、地方公職等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
告訴性質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職選挙法 第221条(買収及び利害誘導罪)
🇰🇷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30조(매수 및 이해유도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6條(破壞選舉罪)
🇩🇪 德國StGB § 108b(Wählerbestechung)
🇫🇷 法國Code électoral, articles L106 et L107(Corruption électorale active)
🇺🇸 美國18 U.S.C. § 597(Expenditures to influence vo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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