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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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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20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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