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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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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規範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以換取投票,三階段任一成立即犯罪,最高五年有期徒刑併科 21 萬元罰金,非告訴乃論。

Q · 選舉買票要怎樣才算成立犯罪?錢沒給出去也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144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三個動詞任一階段都獨立成罪。「行求」是單方面提議的意思表示,光是開口說「投我給五千」就成立,不以對方收下或錢真的交付為要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以下罰金,並屬非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你以為買票就是選前塞個紅包、送箱水果?144 條把網撒得比你想的大得多。只要有人「主動開口」要用錢或好處換選票,不管對方收不收、錢有沒有真的交出去,這條就已經咬上了。法律叫它「行求、期約、交付」三階段:光是開口說「投我給你五千」(行求)就成立,不用等到錢真的到手。跟前一條 143 條(收賄那一方)不同,144 是針對「出錢的那一方」,而且刑度更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最高 21 萬罰金。重點來了:這條不限於候選人本人。你是樁腳、是里長、是競選總部的志工,甚至只是幫忙「傳話」的親戚,只要你經手過「用錢換票」的任何一個環節,你就在網裡。而且這是非告訴乃論,沒人能「撤告」讓事情消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為投票行賄罪規範,處罰對有投票權之人主動提議、達成合意或實際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換取對方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方式行使的行為。本條構成行為人涵蓋候選人、樁腳、助理、傳話親友等任何經手者,不限於候選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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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傳話說某某要給錢,我自己沒拿也沒給,這樣有事嗎?

有事。刑法 144 條的「行求」包含代理人傳達意思表示的行為。你傳話的那一刻,就是候選人或上游的延伸,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實務上樁腳被判刑的案例超過一半,都是「我只是傳話」。

Q2送月曆、原子筆、衛生紙這種小東西也算買票嗎?

看金額、看情境。實務上檢察官會綜合判斷對價關係:金額、對象、時機、言詞。一般競選文宣隨附的小物通常不會成立,但「選前 3 天一戶發 3 千元禮盒」就很危險。中選會發布的競選活動禮品價值認定實務見解,超過 30 元的物品就開始有風險。

Q3投票完才被檢舉,候選人也當選了,事情還會怎樣發展?

會。刑法 144 條追訴時效 20 年,當選人一旦被判有罪確定,會依選罷法第 120 條當選無效加解職。2018 年、2022 年都有當選後一兩年才被判決確定的案例。共犯會被一併追訴,樁腳通常比候選人先判決確定。

Q4刑法 144 條是什麼?

規範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以換取投票的犯罪,三階段任一獨立成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21 萬罰金。

Q5什麼叫「行求、期約、交付」?

行求是單方面提議、期約是雙方合意、交付是實際給錢,三階段獨立成罪不論交付與否。

Q6「不正利益」包含什麼?

金錢以外足以滿足慾望的有形無形利益,如職位、服務、債務免除、招待餐飲、特殊優待等。

Q7什麼是「有投票權之人」?

依法定選舉得行使投票權的自然人,含公職選舉、農會、工會、社區管委會等所有法定選舉投票權人。

Q8刑法 144 條怎麼提告或檢舉?

立刻蒐證(截圖、錄音、人物時地金額)→ 向地檢署檢舉(非警察局)→ 主張選罷法 100 條檢舉獎金最高 1500 萬。

Q9賄選檢舉獎金怎麼領?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0 條,破獲案件後地檢署主動核定,檢舉人身分受法律保護。

Q10我被約談了該怎麼辦?

立刻諮詢刑事辯護律師,評估刑法 62 條自首減刑可能,絕對不要銷毀證據或串供。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買票故意?

LINE 對話、錄音、轉帳紀錄、目擊證人,加上時機、金額、對象、言詞綜合判斷對價關係。

Q12刑法 144 vs 143 條差在哪?

144 是行賄方(出錢的),5 年加 21 萬;143 是收賄方(收錢的選民),3 年加 30 萬。兩條都是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刑法 144 條(行賄方)刑法 143 條(收賄方)選罷法 99 條(公職選舉行賄)
行為主體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的任何人有投票權之人(選民)於公職人員選舉中對有投票權人行賄
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罰金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罰金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至 2000 萬罰金
適用範圍所有法定選舉(含農會、工會、社區管委會)所有法定選舉僅限總統、立委、地方公職等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
告訴性質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職選挙法 第221条(買収及び利害誘導罪)
🇰🇷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30조(매수 및 이해유도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6條(破壞選舉罪)
🇩🇪 德國StGB § 108b(Wählerbestechung)
🇫🇷 法國Code électoral, articles L106 et L107(Corruption électorale active)
🇺🇸 美國18 U.S.C. § 597(Expenditures to influence v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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