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771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規定,曾犯刑法第 144 條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為刑法第 144條特別規定,違反時本質上亦犯刑法第 144 條規定,故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罪且經判刑確定,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主旨

有關貴辦公室函詢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後登記參選資格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辦公室 104 年 6 月 17 日國明字第 1040617005 號傳真函。二、按選罷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投票行賄罪,係就刑法第 144 條所規定之同一事項所為加重處罰之特別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次按選罷法第 26 條第 3款「曾犯刑法…第 144 條之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雖未明列曾犯選罷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罪,惟判決如基於特別法與普通法等法規競合關係,優先適用選罷法第 99 條第 1 項判刑確定時,因行為人本質上同時觸犯刑法第 144 條之罪,故仍有選罷法第26 條第 3 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29 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26 號判決、本部 86 年11 月 26 日(86)法律字第 043223 號函及 98 年 11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80040069 號函意旨參照)。準此,本件來函所詢,依案附判決主文觀之,被告曾○○如係犯選罷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因仍有選罷法第 26 條第 3 款規定之適用,故終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正本

立法委員陳○○國會辦公室

副本

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4035077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