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5 條(利誘投票罪)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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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45條規範利誘投票罪,以生計上利害(工作、合約、訂單)誘惑他人投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老闆用工作威脅我投誰,他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145條利誘投票罪,以生計上之利害(工作、合約、訂單、升遷、貸款等與經濟生存相關的利益)誘惑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特定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不需金錢交付,僅以生計利害施壓即成立。受害者可向地檢署檢舉,公職選罷法第100條另提供證人保護與最高1500萬檢舉獎金。
白話解讀
144 條講的是用錢換票,但有一種更陰險的買票方式:我不給你錢,但我威脅你的生計。「你不投我,你老闆是我朋友,你看著辦。」「這個案子要給誰做,看你家那張票怎麼投。」這就是 145 條要抓的東西。它不需要錢出現,只要你用對方的「工作、合約、訂單、升遷、貸款」這些跟吃飯有關的東西當籌碼,誘惑對方改變投票意志,就成立。這條的隱密之處在於:加害者通常是有經濟權力的人(老闆、包商、地方仕紳),受害者通常是弱勢(員工、小包商、佃農、求職者),整件事不需要任何金錢憑據,也很難留下證據。這是選舉法裡最難偵辦、也最傷害民主的一條,因為它攻擊的不是選民的貪念,而是選民的恐懼。
法律定性
刑法第145條利誘投票罪為刑法妨害投票罪章核心條文之一,禁止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本罪與第144條行賄投票罪共同構成「賄選誘導三軸」,差異在於145條不需金錢交付,僅以工作、合約、訂單等生計利害關係施壓,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目的在保障選舉自由意志不受經濟權勢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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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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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闆說「希望大家支持X號」算威脅嗎?▾
單純這句話不算。關鍵是有沒有附加「否則...」的條件,以及說話的情境。如果老闆只是表達個人支持,不涉及員工工作權益,不成立。但如果前後文有暗示「不配合就影響考績」或「會記得誰支持我」,就可能成立。內行人提示:員工可以禮貌回應「好的我會考慮」,但回家後立刻記下時間地點用字,這些紀錄日後都可能是證據。
Q2被威脅後我還是照自己意志投了,對方會知道嗎?可以事後告他嗎?▾
秘密投票是憲法第129條保障的權利,沒人能合法知道你投誰。你可以安心投自己想投的人。事後告他的關鍵是有沒有證據:錄音、訊息、證人。145條的既遂不要求你真的改變投票,「施加誘惑」本身就成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手上有具體證據,選後檢舉一樣可以追訴,而且此時對方已經沒有「現在進行式」的壓力,你會更安全。
Q3刑法145條是什麼?▾
規範利誘投票罪,以生計上利害誘惑他人不行使或為特定行使投票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4什麼叫「生計上之利害」?▾
與投票人經濟生存相關的利益關係,包含工作、薪資、合約、訂單、升遷、貸款、租賃等。
Q5利誘投票罪要件有幾個?▾
三個:以生計上之利害為手段、有誘惑投票人之故意、客觀上施加誘惑(不要求實際改變投票結果)。
Q6哪些選舉適用145條?▾
所有有投票權的選舉,含公職選舉、農漁會、工會、教評會、社區理監事等。
Q7被生計威脅怎麼蒐證?▾
立刻用手機錄音、截圖、保留訊息。對話參與者錄音於台灣合法可採,多角度證據更有力。
Q8145條怎麼檢舉?▾
向地檢署或廉政署熱線匿名諮詢,評估成案後正式提告。可申請選罷法100條檢舉獎金。
Q9蒐證後找誰申訴最快?▾
地檢署檢察官最直接,同步諮詢律師評估民事求償與勞基法救濟雙軌路線。
Q10怎麼避免被指控145條?▾
避免使用「不然...」「會記得...」等附條件語句;表達政治意見前確認與對方無生計利害關係。
Q11145條 vs 144條行賄差在哪?▾
144是金錢或不正利益賄選,145是生計利害誘惑。刑度相同(3年以下),但構成要件與舉證難度完全不同。
Q12145條 vs 強制罪304差在哪?▾
145需「生計利害」做手段且涉投票;304是更廣泛的強暴脅迫他人行為。極端施壓可能競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行為態樣 | 對價形式 | 刑度 | 適用選舉 |
|---|---|---|---|---|
| 刑法144條(行賄投票罪) | 行賄投票 | 金錢、不正利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有有投票權的選舉 |
| 刑法145條(利誘投票罪) | 利誘投票 | 生計上之利害(工作/合約/訂單/升遷/貸款)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有有投票權的選舉 |
| 公職選罷法99條 | 公職選舉賄選 | 金錢、不正利益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限公職人員選舉(加重特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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