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5 條(利誘投票罪)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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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45條規範利誘投票罪,以生計上利害(工作、合約、訂單)誘惑他人投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老闆用工作威脅我投誰,他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145條利誘投票罪,以生計上之利害(工作、合約、訂單、升遷、貸款等與經濟生存相關的利益)誘惑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特定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不需金錢交付,僅以生計利害施壓即成立。受害者可向地檢署檢舉,公職選罷法第100條另提供證人保護與最高1500萬檢舉獎金。
白話解讀
144 條講的是用錢換票,但有一種更陰險的買票方式:我不給你錢,但我威脅你的生計。「你不投我,你老闆是我朋友,你看著辦。」「這個案子要給誰做,看你家那張票怎麼投。」這就是 145 條要抓的東西。它不需要錢出現,只要你用對方的「工作、合約、訂單、升遷、貸款」這些跟吃飯有關的東西當籌碼,誘惑對方改變投票意志,就成立。這條的隱密之處在於:加害者通常是有經濟權力的人(老闆、包商、地方仕紳),受害者通常是弱勢(員工、小包商、佃農、求職者),整件事不需要任何金錢憑據,也很難留下證據。這是選舉法裡最難偵辦、也最傷害民主的一條,因為它攻擊的不是選民的貪念,而是選民的恐懼。
法律定性
刑法第145條利誘投票罪為刑法妨害投票罪章核心條文之一,禁止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本罪與第144條行賄投票罪共同構成「賄選誘導三軸」,差異在於145條不需金錢交付,僅以工作、合約、訂單等生計利害關係施壓,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目的在保障選舉自由意志不受經濟權勢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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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145條是什麼?▾
規範利誘投票罪,以生計上利害誘惑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2什麼叫生計上之利害?▾
包含工作、薪資、合約、訂單、升遷、貸款等與經濟生存相關的利益關係。
Q3利誘投票跟賄選有什麼差別?▾
賄選給金錢(144條),利誘給生計利害(145條),都成立犯罪但構成要件不同。
Q4老闆暗示我投誰算違法嗎?▾
看是否附加「否則...」條件以及說話情境,明示加暗示加生計威脅就可能成立。
Q5被生計威脅怎麼蒐證?▾
立刻錄音、截圖、保留對話訊息。對話參與者錄音於台灣合法可採。
Q6145條怎麼檢舉?▾
向地檢署檢舉(可匿名諮詢),公職選罷法第100條提供證人保護與檢舉獎金。
Q7利誘投票罪刑度多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罰金規定,可緩刑但留下犯罪紀錄影響職涯。
Q8145條追訴時效多久?▾
刑法第80條規定,最重本刑三年的犯罪追訴時效為20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行為態樣 | 對價形式 | 刑度 | 適用選舉 |
|---|---|---|---|---|
| 刑法144條(行賄投票罪) | 行賄投票 | 金錢、不正利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有有投票權的選舉 |
| 刑法145條(利誘投票罪) | 利誘投票 | 生計上之利害(工作/合約/訂單/升遷/貸款)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有有投票權的選舉 |
| 公職選罷法99條 | 公職選舉賄選 | 金錢、不正利益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限公職人員選舉(加重特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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