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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