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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9 條(請求乃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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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19條規定第116條妨害名譽罪與第118條侮辱外國國旗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未請求不可起訴。

Q · 燒外國國旗或罵外國元首一定會被起訴嗎?

依刑法第119條,第116條妨害外國元首/代表名譽罪及第118條侮辱外國國旗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也就是說,警方可以偵查、檢察官可以調查,但若該外國政府沒有透過外交管道向我國正式提出追訴請求,檢察官就不能提起公訴。實務上多數案件因外國政府不願為個案動用外交工具而懸置,但兩國關係惡化時可能被「喚醒」。

白話解讀

這條是刑法第三章「妨害國交罪」的一把鑰匙。它規定:對外國元首的妨害名譽罪(第116條)和侮辱外國國旗罪(第118條),檢察官不能自己主動起訴,必須等外國政府透過外交管道「請求」才能追訴。注意用字:不是「告訴」,是「請求」。差別在哪?告訴是被害人或其親屬提出,走的是刑事程序;請求走的是外交管道,是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發出的正式外交照會。這個設計非常巧妙:它讓妨害國交罪變成一把「鎖在外交抽屜裡的刀」,平常不會動,只有當外國政府願意為此事向我國正式發聲時才啟動。你在網路上罵某國元首,理論上可能違法,但實際上該國政府會不會為了一個網民發動外交請求?大多數時候不會。這條就是讓這類條文「存在但睡著」的機制。

法律定性

刑法第119條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三章妨害國交罪之程序條款,規定第116條妨害外國元首或代表名譽罪及第118條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為「請求乃論」之罪,須由外國政府透過外交管道正式提出追訴請求,檢察官始得提起公訴;屬國家追訴主義在涉外刑事案件的程序例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請求乃論是什麼意思?

外國政府透過外交管道正式請求後,檢察官才能起訴的程序條件

Q2請求乃論和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是私人刑事程序,請求是國家對國家的外交照會

Q3燒外國國旗會被抓嗎?

警方可偵查蒐證,但無外國政府請求檢察官不能起訴

Q4外國政府的請求怎麼提?

透過該國外交部對我國外交部發出正式外交照會

Q5請求有時效限制嗎?

請求本身無六個月時限,但受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拘束

Q6請求乃論的案件能撤回嗎?

法無明文,但外國政府可透過外交管道表達不再追究

Q7為什麼第117條不在請求乃論範圍?

違背局外中立罪侵害我國國家利益,由我國檢察官依職權追訴

Q8侵犯中國國旗算妨害國交罪嗎?

依第115條之1,本章罪名亦適用於對大陸地區之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請求乃論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啟動主體外國政府(國家層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個人層級)檢察官依職權
啟動形式外交照會(正式外交文書)向警方/檢察官提出告訴犯罪事實一經發現即追訴
時效無6個月時限,受追訴權時效拘束(最長20年)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刑訴§237)受追訴權時效拘束
適用條文刑法§116、§118如§236、§277輕傷罪等多數刑法分則條文
撤回機制法無明文,外交管道處理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刑訴§238)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法第92条第2項(外国国章損壊等:前項ノ罪ハ外国政府ノ請求ヲ待テ其罪ヲ論ス)
🇰🇷 韓國형법 제110조(피해자의 의사 - 외국정부의 청구에 의한 공소제기 조항)
🇩🇪 德國StGB § 104a (Voraussetzungen der Strafverfolgung bei Taten gegen ausländische Staa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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