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9 條(請求乃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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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19條規定第116條妨害名譽罪與第118條侮辱外國國旗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未請求不可起訴。
Q · 燒外國國旗或罵外國元首一定會被起訴嗎?
依刑法第119條,第116條妨害外國元首/代表名譽罪及第118條侮辱外國國旗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也就是說,警方可以偵查、檢察官可以調查,但若該外國政府沒有透過外交管道向我國正式提出追訴請求,檢察官就不能提起公訴。實務上多數案件因外國政府不願為個案動用外交工具而懸置,但兩國關係惡化時可能被「喚醒」。
白話解讀
這條是刑法第三章「妨害國交罪」的一把鑰匙。它規定:對外國元首的妨害名譽罪(第116條)和侮辱外國國旗罪(第118條),檢察官不能自己主動起訴,必須等外國政府透過外交管道「請求」才能追訴。注意用字:不是「告訴」,是「請求」。差別在哪?告訴是被害人或其親屬提出,走的是刑事程序;請求走的是外交管道,是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發出的正式外交照會。這個設計非常巧妙:它讓妨害國交罪變成一把「鎖在外交抽屜裡的刀」,平常不會動,只有當外國政府願意為此事向我國正式發聲時才啟動。你在網路上罵某國元首,理論上可能違法,但實際上該國政府會不會為了一個網民發動外交請求?大多數時候不會。這條就是讓這類條文「存在但睡著」的機制。
法律定性
刑法第119條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三章妨害國交罪之程序條款,規定第116條妨害外國元首或代表名譽罪及第118條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為「請求乃論」之罪,須由外國政府透過外交管道正式提出追訴請求,檢察官始得提起公訴;屬國家追訴主義在涉外刑事案件的程序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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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請求乃論是什麼意思?▾
外國政府透過外交管道正式請求後,檢察官才能起訴的程序條件
Q2請求乃論和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是私人刑事程序,請求是國家對國家的外交照會
Q3燒外國國旗會被抓嗎?▾
警方可偵查蒐證,但無外國政府請求檢察官不能起訴
Q4外國政府的請求怎麼提?▾
透過該國外交部對我國外交部發出正式外交照會
Q5請求有時效限制嗎?▾
請求本身無六個月時限,但受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拘束
Q6請求乃論的案件能撤回嗎?▾
法無明文,但外國政府可透過外交管道表達不再追究
Q7為什麼第117條不在請求乃論範圍?▾
違背局外中立罪侵害我國國家利益,由我國檢察官依職權追訴
Q8侵犯中國國旗算妨害國交罪嗎?▾
依第115條之1,本章罪名亦適用於對大陸地區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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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iterion | 請求乃論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 啟動主體 | 外國政府(國家層級)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個人層級) | 檢察官依職權 |
| 啟動形式 | 外交照會(正式外交文書) | 向警方/檢察官提出告訴 | 犯罪事實一經發現即追訴 |
| 時效 | 無6個月時限,受追訴權時效拘束(最長20年) | 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刑訴§237) | 受追訴權時效拘束 |
| 適用條文 | 刑法§116、§118 | 如§236、§277輕傷罪等 | 多數刑法分則條文 |
| 撤回機制 | 法無明文,外交管道處理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刑訴§238)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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