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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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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20條規範負有守地職責之公務員委棄守地的刑事責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民國24年制定至今未修正。

Q · 什麼人會被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處死刑?

依刑法第120條,須同時滿足三要件:(1) 行為人是公務員,且(2) 該公務員依法負有「守地」之應盡職責(通常為軍事或準軍事勤務人員,如要塞守備、海防、邊防指揮官),(3) 不盡職責而委棄該守地。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選一,無減輕餘地。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可能是中華民國刑法分則裡最嚴厲的條文之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選一,沒有「以下」沒有「拘役」沒有「罰金」。適用對象極窄:你必須是公務員,而且不是隨便的公務員,是有「守地」職責的公務員(通常指軍人、邊防、海防、要塞守備指揮官),然後你在該守的時候沒有盡責,把地方丟了。這條寫於民國23年,國共內戰、對日抗戰的年代,當時一個指揮官棄守一座城可能影響整個戰局。立法者用死刑當警告:你的崗位不是你個人的選擇,是國家存亡的節點。到了今天,這條依然存在,依然沒有修過。它的意義不在實際適用(承平時期幾乎不會啟動),而在它象徵的軍紀邏輯:有些位置,離開就是叛國。

法律定性

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為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中刑度最重之條文,規範負有「守地」職責的公務員未盡職責而棄守該地之刑事責任。本條制定於民國24年,立法背景為國共內戰與抗戰時期之國防需求,設計上以極刑宣告戰略要地之不可放棄性,自制定以來從未修正。實務上幾乎不啟動,於現役軍人之案件通常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相關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從民國23年到現在都沒修過,為什麼不廢掉?

廢除刑法條文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而本條因為涉及國家防衛核心價值,歷次刑法修正都未觸及。即使實務上幾乎不啟動,它的象徵意義依然重要:它告訴所有戰略崗位上的人,放棄職守的代價是極刑。內行人提示:台灣的刑法分則中還有不少這類「睡著的條文」,它們不被刪除不是因為常用,而是因為它們代表某種法律宣示。

Q2如果是現役軍人棄守陣地,會適用這條還是軍法?

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25條有針對放棄要塞、陣地、兵器的專門規定,刑度同樣嚴厲。本條刑法第120條主要在陸海空軍刑法未規定或適用主體不是現役軍人時才有意義。內行人提示:軍事審判權在平時已於民國102年移轉至一般法院,所以即使是軍人觸犯軍法,也由普通法院審理。

Q3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是什麼?

規範負有「守地」職責之公務員不盡職守而棄守該地之罪,是刑法瀆職罪章中刑度最重的條文,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民國24年制定至今未修正。

Q4什麼叫「守地」?哪些地方算守地?

「守地」指具軍事或戰略意義的地點,如要塞、軍事陣地、海防/邊防據點、戰略制高點等。一般行政機關辦公室、公共場所不屬於本條的守地範圍。

Q5什麼是「不盡其應盡之責」?

指依法令、職務命令或勤務規定應履行之守地義務未予履行,包含擅自撤退、怠於部署防禦、未依命令堅守等不作為或消極行為。

Q6「沈睡條文」是什麼意思?

指制定後極少或從未實際啟動適用的法律條文,雖未廢止但實務上罕用。刑法120條因適用要件嚴格且台灣處承平時期,屬於典型沈睡條文。

Q7刑法120條的構成要件如何認定?

三步驟:(1) 確認行為人是否為公務員;(2) 確認該公務員是否依法/依職務命令負有守地職責;(3) 確認其棄守行為是否符合「不盡其應盡之責」。三要件全備方該當本條。

Q8如果觸犯本條,案件會走什麼程序?

由檢察官偵查 → 提起公訴 → 普通法院審理。民國102年軍事審判權移轉後,即使涉及軍人,平時案件亦由普通法院審理。戰時則可能回歸軍事法院。

Q9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上級命令免責?

可。本條仍適用刑法總則之阻卻違法事由,但實務上「上級命令」抗辯須符合刑法第21條(依法令或上級命令之行為)嚴格要件,且不得明知違法仍服從。

Q10如何判斷本條與陸海空軍刑法的優先適用?

看行為人身分:現役軍人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24、25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非軍人但具守地職責之公務員(如戰時動員之準軍事人員)才適用本條。

Q11刑法120條 vs 陸海空軍刑法24條差在哪?

主體不同:120條為一般公務員(含具守地職責者),陸海空軍刑法24條限現役軍人。實務上現役軍人案件特別法優先,120條退為備位條款。

Q12刑法120條 vs 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差在哪?

120條限戰略要地之棄守,刑度死刑/無期/十年以上;130條為一般職務廢弛致生公共災害,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前者重在戰略性,後者重在災害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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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自衛隊法第122条(職務違反の罪)/旧陸軍刑法第41条(已廢止;現體系中之最接近條文)
🇰🇷 韓國군형법 제27조(군무이탈죄)/제35조(항복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24条(臨陣脫逃罪)
🇩🇪 德國Wehrstrafgesetz § 16(Eigenmächtige Abwesenheit)/§ 17(Fahnenflucht)
🇫🇷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 L321-1(désertion)/L322-1(capitulation)
🇺🇸 美國UCMJ Article 99 (10 U.S.C. § 899, Misbehavior before the en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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