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20條規範負有守地職責之公務員委棄守地的刑事責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民國24年制定至今未修正。

Q · 什麼人會被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處死刑?

依刑法第120條,須同時滿足三要件:(1) 行為人是公務員,且(2) 該公務員依法負有「守地」之應盡職責(通常為軍事或準軍事勤務人員,如要塞守備、海防、邊防指揮官),(3) 不盡職責而委棄該守地。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選一,無減輕餘地。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可能是中華民國刑法分則裡最嚴厲的條文之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選一,沒有「以下」沒有「拘役」沒有「罰金」。適用對象極窄:你必須是公務員,而且不是隨便的公務員,是有「守地」職責的公務員(通常指軍人、邊防、海防、要塞守備指揮官),然後你在該守的時候沒有盡責,把地方丟了。這條寫於民國23年,國共內戰、對日抗戰的年代,當時一個指揮官棄守一座城可能影響整個戰局。立法者用死刑當警告:你的崗位不是你個人的選擇,是國家存亡的節點。到了今天,這條依然存在,依然沒有修過。它的意義不在實際適用(承平時期幾乎不會啟動),而在它象徵的軍紀邏輯:有些位置,離開就是叛國。

法律定性

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為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中刑度最重之條文,規範負有「守地」職責的公務員未盡職責而棄守該地之刑事責任。本條制定於民國24年,立法背景為國共內戰與抗戰時期之國防需求,設計上以極刑宣告戰略要地之不可放棄性,自制定以來從未修正。實務上幾乎不啟動,於現役軍人之案件通常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相關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是什麼?

規範負有守地職責之公務員棄守要地之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Q2哪些人會被適用刑法第120條?

限負有法定守地職責之公務員,通常為軍事或準軍事勤務之指揮官,如要塞、海防、邊防、戰略據點守備人員。

Q3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會適用嗎?

不會。「守地」是軍事或戰略意義上的據點,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具此職責。

Q4委棄守地罪可以減刑嗎?

本條無減輕規定,但仍適用刑法總則之自首、未遂、共犯等減輕事由。

Q5現役軍人棄守要塞會適用本條還是軍法?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現役軍人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24、25條。

Q6本條從民國24年到現在都沒修過嗎?

對。本條制定至今未經修正,是刑法分則中少數的「沈睡條文」之一。

Q7和平時期會啟動本條嗎?

極少。本條的「守地」帶有戰時或準戰時的戰略意義,承平時期幾乎無適用空間。

Q8委棄守地和違背職務罪差在哪?

違背職務罪(如第131條圖利罪)規範一般職務違反,本條專指戰略要地之棄守,刑度遠重於前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適用主體[ { "key": "刑法 120 條", "value": "負有守地職責之公務員(軍事/準軍事)" }, { "key": "陸海空軍刑法 24 條", "value": "現役軍人(無故開放陣地、放棄要塞)" }, { "key": "陸海空軍刑法 25 條", "value": "現役軍人(無故放棄部隊或兵器)" } ]
法定刑[ { "key": "刑法 120 條", "value":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key": "陸海空軍刑法 24 條", "value": "戰時: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平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key": "陸海空軍刑法 25 條", "value": "戰時: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平時: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競合適用[ { "key": "刑法 120 條", "value": "備位條款,現役軍人通常不適用" }, { "key": "陸海空軍刑法 24 條", "value": "特別法優先,現役軍人為主" }, { "key": "陸海空軍刑法 25 條", "value": "特別法優先,現役軍人為主" } ]
審判機關[ { "key": "刑法 120 條", "value": "普通法院" }, { "key": "陸海空軍刑法 24 條", "value": "戰時:軍事法院;平時:普通法院(民國 102 年後)" }, { "key": "陸海空軍刑法 25 條", "value": "戰時:軍事法院;平時:普通法院(民國 102 年後)"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自衛隊法第122条(職務違反の罪)/旧陸軍刑法第41条(已廢止;現體系中之最接近條文)
🇰🇷 韓國군형법 제27조(군무이탈죄)/제35조(항복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24条(臨陣脫逃罪)
🇩🇪 德國Wehrstrafgesetz § 16(Eigenmächtige Abwesenheit)/§ 17(Fahnenflucht)
🇫🇷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 L321-1(désertion)/L322-1(capitulation)
🇺🇸 美國UCMJ Article 99 (10 U.S.C. § 899, Misbehavior before the enem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