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刑法第 118 條規範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毀損外國國旗或國章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須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Q · 燒外國國旗在台灣會犯罪嗎?
會。刑法 118 條最高處 1 年徒刑
依刑法第 118 條,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國旗、國章,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三個要件:意圖侮辱外國、公然性、行為對象限國旗或國章。依第 119 條須外國政府透過外交管道提出請求才追訴。
你可能以為燒國旗是言論自由,頂多被罵兩句。但如果你燒的是「外國」的國旗,而且是在公開場合,而且目的是要羞辱那個國家,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著你。諷刺的是,台灣對「燒中華民國國旗」反而沒有對應刑責(刑法第160條只罰損壞國徽國旗,但實務認定嚴格),保護外國國旗的力度甚至比保護自己還嚴。為什麼?因為這條的本質不是保護那塊布,而是保護台灣的外交關係。你在街上燒了某國國旗,傷害的不是那塊布,是中華民國跟那個國家的邦交。這是一條「你以為在表達立場,其實在製造外交事件」的紅線。
刑法第 118 條為妨害國交罪章中保護外國國格象徵之條款。立法本質非保護該物本身,而是維護中華民國對外邦交關係,要件包含主觀意圖侮辱、客觀公然行為、行為對象限定國旗與國章,並透過第 119 條請求乃論機制將追訴鑰匙交回外交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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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文字寫的是「國旗、國章」,實務上只要該物件在一般人認知中可辨識為該國國旗的象徵,即使是自己列印的也可能成立。關鍵不在物品本身的官方性,而在「公然」和「侮辱意圖」兩個要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只是在自己家裡燒,沒有任何人看到也沒有上傳網路,就欠缺「公然」要件,不構成本罪。公然性是這條的第一道防線。
算。本條保護的是「外國」國旗,不限於有邦交的國家。中華民國刑法對「外國」的認定採實質國家說,只要是國際社會承認的國家實體都包括在內。但實務上無邦交國幾乎不會透過正式外交管道提出請求(第119條),所以案件啟動的機率極低。內行人提示:「不會被追訴」不等於「不違法」,一旦外交情勢變化,舊案可能被翻出來。
算。實務見解已多次確認網路空間的公開貼文具有「公然性」,因為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瀏覽。你以為只分享給朋友,但只要隱私設定不是嚴格的好友限定,就可能被認定為公然。內行人提示:貼文的隱私設定截圖在這種案件中是重要證據,事件發生後立刻截圖保存,不要急著刪文(刪文可能被認定為滅證)。
妨害國交罪章核心條款,處罰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外國國旗、國章的行為,最高 1 年徒刑。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包含街頭、廣場、網路公開貼文等。家中私下行為不算。
與告訴乃論不同,需外國政府透過外交管道正式函請我國外交部,再轉交司法機關偵辦。
以行為而非語言表達意見的形式,例如燒國旗、舉牌、靜坐,美國法院認定為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立刻保全現場證據→釐清主觀意圖→確認外國政府是否已提出請求→主動道歉爭取撤回請求→委任律師。
該國外交部發照會給我國外交部,外交部轉法務部,法務部轉司法檢察機關進入偵查程序。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由法院依具體情節量刑,初犯多有緩起訴或緩刑空間。
現場喊話內容、社群貼文文字、行為脈絡(抗議活動主題)、是否針對特定國家等綜合判斷。
118 保護外國(國家外交法益),160 保護本國(國家尊嚴)。刑度相當,但追訴啟動方式不同:118 須外國請求,160 由檢察官主動偵查。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
| 保護法益 | 中華民國對外邦交(國家法益) |
| 追訴啟動方式 | 外國政府請求乃論(第 119 條) |
| 法定刑 | 1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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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毀、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前段「公然損毀」修正為「公然損壞」。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毀、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前段「公然損毀」修正為「公然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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