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7 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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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117 條規範違背政府局外中立命令罪,於外國交戰之際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Q · 外國開戰時私下幫一邊運送物資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117 條,當外國正在交戰、政府已發布局外中立命令、行為人故意違反命令所禁止之事項(例如私運軍需、資助交戰方)時,三條件同時成立即構成違背中立命令罪,最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若缺乏正式中立命令,本罪不成立;但同一行為可能另觸貿易法、資恐防制法或洗錢防制法。
白話解讀
這可能是整部刑法最冷門的條文之一,冷門到很多法律人一輩子沒看過它被用。但它存在本身就很有戲:當外國之間在打仗,台灣政府決定「我們不選邊站」,這個「中立」不只是外交辭令,它是命令,是要求每一個在台灣的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你如果違背這個中立命令,例如私下幫交戰國之一運送軍用物資、從事會拖台灣下水的行動,你面對的不是行政罰,是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為什麼要動用刑法?因為一個私人行為可能把整個國家拖進戰爭。這條設計出來的年代是 1935 年,當時世界大戰的陰影還在,立法者深知「個人可以引發國家級災難」。今天它看似睡著了,但只要國際局勢出現交戰並且政府宣布局外中立,它會立刻醒過來。
法律定性
違背中立命令罪是刑法第二編第三章外患罪中保護國家對外中立地位的條款,要件為「外國正交戰」加「政府已發布局外中立命令」加「行為人故意違反命令範圍」,三項缺一不可。立法者用一年以下徒刑的輕刑度配合行政命令連結,將個人行為對國家中立地位的衝擊納入刑事管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中華民國刑法第 117 條規範什麼?▾
規範外國交戰時違背政府局外中立命令的刑事責任,最高一年有期徒刑或九萬元罰金。
Q2違背中立命令會被判幾年?▾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屬輕罪。
Q3局外中立命令是誰發布的?▾
由我國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公告,命令內容決定具體禁止行為範圍。
Q4戰時捐款給交戰國會違法嗎?▾
若政府已發布中立命令且涵蓋此類資助行為,可能觸犯本罪,另須檢查資恐防制法與制裁名單。
Q5違背中立命令罪跟通謀開戰端罪差在哪?▾
通謀開戰端罪(刑 103)是故意拉國家進戰爭,最高死刑;本罪是違反中立命令,最高一年。
Q6怎麼確認政府有沒有發布中立命令?▾
監看總統府公報、外交部公告、行政院公報;無命令即無本罪。
Q7罰金為什麼是九萬元不是三千元?▾
民國 108 年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 第 2 項通案提高 30 倍,三千元換算為九萬元。
Q8加密貨幣匯款給交戰國會觸犯這條嗎?▾
技術形式不影響構成要件,重點在政府是否已發布中立命令並涵蓋該類資金移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elements | penalty | trigger |
|---|---|---|---|
| 違背中立命令罪(刑 117) | 外國交戰 + 政府已公告中立命令 + 故意違反命令範圍 | 1 年以下徒刑、拘役、九萬元以下罰金 | 冬眠條款,需有命令啟動 |
| 通謀開戰端罪(刑 103)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以開戰端於民國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意圖讓國家陷入戰爭 |
| 單純助敵罪(刑 106) | 戰時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提供軍需或為其他不利益於民國之行為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國已參戰或即將參戰 |
| 加重助敵罪(刑 107) | 助敵行為達特定情形(洩漏要塞、交付軍備等)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助敵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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