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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6 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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