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6 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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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16 條規定,對友邦元首或派駐外國代表犯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Q · 對外國大使犯罪會被加重刑度嗎?
依刑法第 116 條,對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者,法官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但這是「得加重」而非「應加重」,法官有裁量空間。且前提是必須先犯前述基礎罪,本條不能單獨成立。對象是否為「派駐外國代表」依外交部認定。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罵人還分對象,但刑法就是這麼勢利。同樣一句髒話,罵路人是普通妨害名譽,罵到友邦元首或派駐台灣的外國代表,法官可以把你的刑度加到原本的一點三三倍。這不是因為外交官比你高貴,而是因為你的一拳、一句話、一次恐嚇,影響的不只是那個人,是台灣和那個國家的關係。立法者把「外交紅線」寫進刑法,用加重刑度告訴你:這個人的身分本身就是一個風險放大器。要注意的是,這條不是新創罪名,它是「加重條款」,前提是你原本就已經犯了故意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沒有先犯那些基本罪,這條就用不上。另外它寫「得加重」,不是「應加重」,法官有裁量空間,不是自動翻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6 條為加重處罰條款,當行為人對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時,法官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藉以維護外交關係並反映被害人特殊身分對國家利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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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16 條是什麼?▾
加重條款,對外國元首或派駐代表犯特定罪可加重至三分之一刑度。
Q2「友邦」一定要有正式邦交嗎?▾
實務以外交部認定為準,正式邦交國最明確,無邦交者需個案認定。
Q3外國代表包括觀光來訪的外國總統嗎?▾
本條限「派至中華民國」之代表,純訪問之元首是否涵蓋需個案判斷。
Q4公然侮辱外交官還能適用嗎?▾
公然侮辱罪 113 憲判 2 號後已除罪化,本條無從加重;誹謗與傷害仍適用。
Q5「得加重」是強制嗎?▾
不是。法官有裁量空間,可加可不加,依情節與態度決定。
Q6外交豁免權跟本條有關嗎?▾
豁免權保護外國代表「不被告」;本條保護「不被害」,兩者方向相反但功能互補。
Q7本條加重的基礎罪有哪些?▾
故意傷害(刑法 277)、妨害自由(刑法 302 系列)、妨害名譽(刑法 310 系列)。
Q8在網路上罵駐台代表會適用嗎?▾
若構成誹謗且對象為派駐代表,可能適用;公然侮辱因已除罪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aw_applied | max_penalty |
|---|---|---|
| 對普通人公然侮辱 | 刑法 309(113 憲判 2 號後已除罪) | 無刑事責任 |
| 對普通人故意傷害 | 刑法 277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外國代表故意傷害(加重) | 刑法 277 + 116 | 得加重至 6 年 8 月以下 |
| 對外國代表誹謗(加重) | 刑法 310 + 116 | 得加重至 2 年 8 月以下 |
| 對外國代表妨害自由(加重) | 刑法 302 + 116 | 依基礎罪原刑度加重至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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