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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6 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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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16 條規定,對友邦元首或派駐外國代表犯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Q · 對外國大使犯罪會被加重刑度嗎?

依刑法第 116 條,對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者,法官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但這是「得加重」而非「應加重」,法官有裁量空間。且前提是必須先犯前述基礎罪,本條不能單獨成立。對象是否為「派駐外國代表」依外交部認定。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罵人還分對象,但刑法就是這麼勢利。同樣一句髒話,罵路人是普通妨害名譽,罵到友邦元首或派駐台灣的外國代表,法官可以把你的刑度加到原本的一點三三倍。這不是因為外交官比你高貴,而是因為你的一拳、一句話、一次恐嚇,影響的不只是那個人,是台灣和那個國家的關係。立法者把「外交紅線」寫進刑法,用加重刑度告訴你:這個人的身分本身就是一個風險放大器。要注意的是,這條不是新創罪名,它是「加重條款」,前提是你原本就已經犯了故意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沒有先犯那些基本罪,這條就用不上。另外它寫「得加重」,不是「應加重」,法官有裁量空間,不是自動翻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6 條為加重處罰條款,當行為人對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時,法官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藉以維護外交關係並反映被害人特殊身分對國家利益之影響。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16 條是什麼?

加重條款,對外國元首或派駐代表犯特定罪可加重至三分之一刑度。

Q2「友邦」一定要有正式邦交嗎?

實務以外交部認定為準,正式邦交國最明確,無邦交者需個案認定。

Q3外國代表包括觀光來訪的外國總統嗎?

本條限「派至中華民國」之代表,純訪問之元首是否涵蓋需個案判斷。

Q4公然侮辱外交官還能適用嗎?

公然侮辱罪 113 憲判 2 號後已除罪化,本條無從加重;誹謗與傷害仍適用。

Q5「得加重」是強制嗎?

不是。法官有裁量空間,可加可不加,依情節與態度決定。

Q6外交豁免權跟本條有關嗎?

豁免權保護外國代表「不被告」;本條保護「不被害」,兩者方向相反但功能互補。

Q7本條加重的基礎罪有哪些?

故意傷害(刑法 277)、妨害自由(刑法 302 系列)、妨害名譽(刑法 310 系列)。

Q8在網路上罵駐台代表會適用嗎?

若構成誹謗且對象為派駐代表,可能適用;公然侮辱因已除罪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aw_appliedmax_penalty
對普通人公然侮辱刑法 309(113 憲判 2 號後已除罪)無刑事責任
對普通人故意傷害刑法 277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外國代表故意傷害(加重)刑法 277 + 116得加重至 6 年 8 月以下
對外國代表誹謗(加重)刑法 310 + 116得加重至 2 年 8 月以下
對外國代表妨害自由(加重)刑法 302 + 116依基礎罪原刑度加重至三分之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형법 제107조(외국원수에 대한 폭행 등)、제108조(외국사절에 대한 폭행 등)
🇩🇪 德國StGB § 102(Angriff gegen Organe und Vertreter ausländischer Staaten)
🇺🇸 美國18 U.S.C. § 112(Protection of foreign officials, official guests, and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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