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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院台廳民一字第 18741 號
要旨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範圍
主旨
修訂「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範圍,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件依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十二點第三項規定辦理。二 前開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範圍,前經本院於七十年六月四日以 (七十) 院台廳一字第○三二九一號函釋示,並分別於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七三) 院台廳一字第○二○五○號函及 (七六) 院台廳一字第○五一九九號函修正在案。
三 檢送「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範圍乙份。
附 註:「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範圍
70.06.04 (70) 院台廳一字第○三二九一號函釋示
73.03.26 (73) 院台廳一字第○二○五○號函修正
76.08.25 (76) 院台廳一字第○五一九九號函修正
84.10.03 (84) 院台廳民一字第一八七四一號函修正一 第一審及第二審重大民刑事案件:
(一) 民事部分:
1 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國際貿易、海商、保險民事事件。
2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陸佰萬元以上,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者。
3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繁雜,報經院長核定者。
(二) 刑事部分:
1 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2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罪、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強劫而故意殺人罪、第八款之強劫而強姦罪。
3 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或因而致被害人於死之罪。
4 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因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或強姦被害人罪。5 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內亂罪、外患罪、刑法第一百十六條之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
6 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炮炸彈既遂罪。
7 其他認為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刑事案件,報經院長核定者。二 第二審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
(一) 發回更審三次以上之案件。
(二) 民事事件自當事人起訴時起,刑事案件自第一審收案時起,迄本次分案時止,已逾四年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