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 115-1 條為 108 年增訂的外患罪章適用條款,將射程明文擴及大陸地區、港澳與境外敵對勢力。

Q · 幫中國辦事可以用刑法外患罪辦嗎?

依刑法第 115-1 條,外患罪章(第 103 至第 115 條)各罪所稱「外國」「敵國」「敵軍」,自 108 年起明文涵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本條本身不創設新罪名,而是「適用條款」,必須結合外患罪章某條具體罪名一併引用,依該條規定處斷。增訂目的在於填補過去「大陸地區非外國」的文義爭議,讓涉陸共諜、洩密、招募等行為不再因地域對象問題卡關。

白話解讀

你以為外患罪章離你很遠?這條更冷門,但它補的是一個曾經讓整個國安體系尷尬的漏洞。原本的外患罪寫的是「外國」「敵國」「敵軍」,可是台灣面對的最大威脅在法律定義上不是「外國」,於是有人替中共做了事情、甚至在香港澳門幫境外勢力辦事,檢察官起訴時卻常常卡在一句話:「對方不是外國」。這條 108 年增訂的條文,就是把這個荒謬打掉。它不自己創造罪名,而是當一個橋樑:只要你違反外患罪章任何一條,地域或對象換成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的人,一樣用原條文辦你。對一般人來說,它的意義是:以後幫中國收集軍情、招募共諜、交付機密,不要再幻想「反正法律寫的是外國」可以卡關。這個漏洞已經被焊死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15-1 條是 108 年新增的外患罪章「適用條款」,明文將外患罪章各條的地域與對象擴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本條不獨立成罪,須結合外患罪章某條具體罪名併用,依該條規定處斷,性質上屬射程擴張規範而非實體罪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為什麼 108 年才增訂?以前不是就有外患罪嗎?

以前有,但寫的是「外國」「敵國」。台灣的特殊處境是: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導致有些檢察官起訴涉陸共諜案時,外患罪章各條因為「對象不是外國」在學理上有爭議。刑法第 115-1 條就是為了填這個洞,明確把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納入射程。內行人提示:這條是程序性條文不是實體罪名,所以你看判決時會看到「第 115-1 條、第 XXX 條」併引,真正的處罰依據是那個 XXX。

Q2什麼叫「境外敵對勢力」?政府說誰是就是嗎?

不是。這條明文指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8 條的定義,基本上是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政治實體」,以及「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的團體。這是法律標準,不是行政命令可以隨便改的。內行人提示:這個定義跟通保法共用,代表如果你在國安案件中被通訊監察,檢調使用的「敵對勢力」標準跟起訴你的標準是同一套,兩層審查其實是同步發生的。

Q3一般商務人士去中國做生意會不會不小心踩到?

純商業行為基本上不會。這條必須結合外患罪章具體條文,而那些條文都要求「洩漏機密」「交付文書」「通謀」「招募加入」等具體行為。但要小心的是:被要求帶回特定文件、拍特定地點、介紹特定人士認識時,這些動作可能已經跨線。內行人提示:接到任何來歷不明但出手闊綽的委託,先問自己:如果這件事登上新聞,我能不能解釋得清?這個自我檢測比看法條有用。

Q4刑法 115-1 條是什麼?

108 年增訂的外患罪章適用條款,將射程明文擴張至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之人,本身不創設新罪名須結合具體罪名併引。

Q5境外敵對勢力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本條明文指向通保法第 8 條: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以及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之團體,屬法律標準非政治標籤。

Q6外患罪 vs 內亂罪 vs 國安法差在哪?

內亂罪保護內部統治、外患罪保護對外完整、國安法處理敵對勢力組織。本條讓外患罪的「外」涵蓋大陸港澳,與國安法分工填補不同保護法益。

Q7為什麼 108 年才增訂這條?

因為憲法架構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過去涉陸共諜案的外患罪章常因文義爭議受挫,本條增訂目的就是焊死這個漏洞。

Q8如何判斷自己的涉陸行為觸不觸及外患罪?

三步驟:1. 對方是否屬大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派遣;2. 行為是否符合外患罪章某條構成要件;3. 是否具備故意或明知,三項齊備才可能成立。

Q9被檢調約談涉外患罪該怎麼辦?

立刻委任熟悉國安案件的律師,全程行使緘默權,不接受偵訊前「先聊聊」,並保全所有通訊紀錄不可刪除(刪除本身可能構成湮滅證據)。

Q10外患罪訴訟費用大約多少?

外患罪為公訴罪不需繳裁判費,但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從 30 萬到 200 萬不等,國安案件常需多名律師團隊與專家證人協助。

Q11如何檢舉可疑共諜活動?

可向調查局檢舉專線 0800-007-007 通報,或向地檢署告發。提供具體人事時地物即可,不要自行蒐證以免反而涉案。

Q12外患罪 vs 國安法 vs 反滲透法哪個適用?

外患罪保護對外完整刑度最重(最重死刑);國安法處理組織發展刑度中等(最重七年);反滲透法針對政治影響行為刑度較輕(最重五年),檢方常多軌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外患罪章 + 115-1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
保護法益國家對外完整、國防機密國家安全整體,禁止為敵對勢力發展組織民主自由憲政秩序,禁止境外敵對勢力滲透
適用對象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之人(明文)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組織或個人境外敵對勢力(依通保法第 8 條定義)
主要罪名範圍通謀開戰、洩漏國防秘密、刺探軍情、私約等為敵發展組織罪、洩漏經濟商業秘密罪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捐贈、助選、遊說等
刑度上限最重死刑(如第 103 條通謀開戰端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第 7 條為敵發展組織加重)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舉證重點證明具體犯罪行為符合外患罪章某條構成要件證明組織關係與發展行為證明指示鏈與政治影響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국가보안법 (특히 제4-7조,북한 관련 활동 처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