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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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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 115-1 條為 108 年增訂的外患罪章適用條款,將射程明文擴及大陸地區、港澳與境外敵對勢力。

Q · 幫中國辦事可以用刑法外患罪辦嗎?

依刑法第 115-1 條,外患罪章(第 103 至第 115 條)各罪所稱「外國」「敵國」「敵軍」,自 108 年起明文涵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本條本身不創設新罪名,而是「適用條款」,必須結合外患罪章某條具體罪名一併引用,依該條規定處斷。增訂目的在於填補過去「大陸地區非外國」的文義爭議,讓涉陸共諜、洩密、招募等行為不再因地域對象問題卡關。

白話解讀

你以為外患罪章離你很遠?這條更冷門,但它補的是一個曾經讓整個國安體系尷尬的漏洞。原本的外患罪寫的是「外國」「敵國」「敵軍」,可是台灣面對的最大威脅在法律定義上不是「外國」,於是有人替中共做了事情、甚至在香港澳門幫境外勢力辦事,檢察官起訴時卻常常卡在一句話:「對方不是外國」。這條 108 年增訂的條文,就是把這個荒謬打掉。它不自己創造罪名,而是當一個橋樑:只要你違反外患罪章任何一條,地域或對象換成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的人,一樣用原條文辦你。對一般人來說,它的意義是:以後幫中國收集軍情、招募共諜、交付機密,不要再幻想「反正法律寫的是外國」可以卡關。這個漏洞已經被焊死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15-1 條是 108 年新增的外患罪章「適用條款」,明文將外患罪章各條的地域與對象擴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本條不獨立成罪,須結合外患罪章某條具體罪名併用,依該條規定處斷,性質上屬射程擴張規範而非實體罪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15-1 條是什麼?

108 年增訂的外患罪章適用條款,把外國/敵國的射程擴張到大陸地區、港澳與境外敵對勢力,本身不創設新罪名。

Q2境外敵對勢力的法律定義?

本條明文指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8 條: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以及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之團體。

Q3為什麼 108 年才增訂這條?

因為憲法架構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過去檢察官起訴涉陸案件時,外患罪章「外國/敵國」的文義常被辯護方挑戰,本條為了焊死這個漏洞。

Q4外患罪 vs 內亂罪差在哪?

內亂罪(第 100、101 條)保護國家內部統治,行為人多為本國人;外患罪保護國家對外完整,行為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本條讓「境外」涵蓋大陸港澳。

Q5幫中國辦事一定構成外患罪嗎?

不必然。要回到外患罪章某條具體罪名檢視構成要件(如洩漏國防機密、刺探軍情、招募加入),單純商務或學術交流不會自動觸法。

Q6如何判斷自己的行為有沒有觸及這條?

三步:1. 對方是否屬大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派遣;2. 行為是否符合外患罪章某條構成要件;3. 是否有故意或明知。三條件齊備才可能成立。

Q7被檢調約談涉外患罪怎麼辦?

立即委任熟悉國安案件的律師,全程行使緘默權,不要自行接受「先聊聊」,外患罪屬重罪每句話都可能成為認罪基礎。

Q8外患罪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外患罪章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者無追訴權時效;其餘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 3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外患罪章 + 115-1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
保護法益國家對外完整、國防機密國家安全整體,禁止為敵對勢力發展組織民主自由憲政秩序,禁止境外敵對勢力滲透
適用對象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之人(明文)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組織或個人境外敵對勢力(依通保法第 8 條定義)
主要罪名範圍通謀開戰、洩漏國防秘密、刺探軍情、私約等為敵發展組織罪、洩漏經濟商業秘密罪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捐贈、助選、遊說等
刑度上限最重死刑(如第 103 條通謀開戰端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第 7 條為敵發展組織加重)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舉證重點證明具體犯罪行為符合外患罪章某條構成要件證明組織關係與發展行為證明指示鏈與政治影響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국가보안법 (특히 제4-7조,북한 관련 활동 처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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