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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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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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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 349–351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第 349 條
普通贓物罪
開啟
收受、
搬運
、
寄藏
、
故買贓物
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
因
贓物
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350 條
開啟
(刪除)
第 351 條
親屬贓物罪
開啟
於
直系血親
、配偶或
同財共居
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
免除
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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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 34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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