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 1.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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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49條贓物罪處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五種行為,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Q · 我不知道買到的是贓物,也會被定罪嗎?
依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只要行為人具「故意」即成立,而實務上的「未必故意」涵蓋「應該懷疑而未懷疑」的情形。價格異常便宜、賣家來歷不明、交易方式可疑,任一信號出現你仍購買,法院即可能認定你「預見其為贓物仍不違背本意」。換言之,法律不要求你「真的知道」,只要求你「應該知道」,這是本罪最容易踩線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以為只有小偷會被抓?錯。買贓物的人、幫忙藏贓物的人、介紹買賣的人,通通一起進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竊盜罪頂點一樣重。這條是台灣刑法裡被嚴重低估的一條:它不處罰「偷」,它處罰「讓偷這件事變得有利可圖的所有人」。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一般人踩線的機率比你想像的高。你在蝦皮看到一台 iPhone 比市價便宜一半,你買了,賣家消失,警察找上門查序號。你說「我不知道是贓物」,但法官會問:「這個價格、這個來源、這個賣家,一個正常人應該懷疑嗎?」只要你「應該知道」,你就是故買贓物。不是你真的知道,是你應該知道。這是這條法律最狠的地方。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規範對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贓物)進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五種行為態樣之處罰,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並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如變賣後之價金)仍以贓物論。其立法目的在於斷絕銷贓管道,使竊盜等財產犯罪喪失變現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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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真的不知道是贓物,怎麼還會被定罪?▾
關鍵在「未必故意」。法官看的不是你內心真實想法,而是一個正常人在當時情境下應如何判斷:價格是否異常便宜、賣家身分是否可疑、交易方式是否不尋常。三個信號有一個亮紅燈你仍照買,就可能被認定為「預見可能是贓物仍不違反其本意」。買二手貴重物品時,保留賣家身分證影本、對話紀錄、付款憑證,是你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的唯一武器。
Q2朋友請我幫忙保管東西,我完全不知情,會被抓嗎?▾
會不會被起訴看「應否懷疑」。朋友深夜突然搬來一批電子產品請你藏幾天、給保管費、叫你不要問也不要說,這些信號出現你都沒拒絕,檢察官就可能認定你至少有未必故意。遇到這種請託,直接拒絕最乾淨;若不好拒絕,至少拍照、問清來源、要購買證明,否則「不知情」在法庭上幾乎沒有說服力。
Q3贓物已經被我賣掉、錢也花光了,還會有事嗎?▾
會,刑事責任完全不受影響。賣掉贓物的行為本身可能同時構成媒介贓物,罪上加罪;且第二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你用賣贓物的錢買的東西也會被當贓物繼續追。若發現自己誤買或誤收贓物,最聰明的做法是立刻聯絡警方主動交出,這叫自首情節可減輕刑度。
Q4刑法349條贓物罪是什麼?▾
處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五種接觸贓物的行為,目的是斷絕竊盜的銷贓變現管道。
Q5什麼叫贓物?▾
因竊盜、詐欺、侵占等財產上犯罪所取得之財物;其變賣後的價金依第二項仍以贓物論。
Q6未必故意是什麼意思?▾
預見物品可能是贓物,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價格、來源、交易方式可疑仍購買即可能構成。
Q7贓物罪和竊盜罪差在哪?▾
竊盜罪處罰「偷」的人(刑法320),贓物罪處罰下游接收、藏匿、買賣的人,兩者是上下游關係。
Q8懷疑買到贓物怎麼自保?▾
停止轉售→蒐集查證證據→主動聯絡警方交出→配合指認上游,可爭取自首減刑或緩起訴。
Q9怎麼證明我盡了查證義務?▾
保留賣家身分證影本、對話紀錄、付款憑證、購買證明,缺一樣都可能解釋不清。
Q10故買贓物怎麼爭取緩起訴?▾
偵查階段主動交出贓物、配合指認銷贓上游,是檢察官給緩起訴的實務默契。
Q11被害人應該怎麼提告才有效?▾
除告竊盜小偷外,追到收贓的車行、當鋪一併提告贓物罪,回收率與和解意願都更高。
Q12幫朋友載東西算贓物罪嗎?▾
若物品是贓物且你應該懷疑仍運送,構成「搬運贓物」,不限於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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