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 1.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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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49條贓物罪處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五種行為,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Q · 我不知道買到的是贓物,也會被定罪嗎?
依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只要行為人具「故意」即成立,而實務上的「未必故意」涵蓋「應該懷疑而未懷疑」的情形。價格異常便宜、賣家來歷不明、交易方式可疑,任一信號出現你仍購買,法院即可能認定你「預見其為贓物仍不違背本意」。換言之,法律不要求你「真的知道」,只要求你「應該知道」,這是本罪最容易踩線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以為只有小偷會被抓?錯。買贓物的人、幫忙藏贓物的人、介紹買賣的人,通通一起進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竊盜罪頂點一樣重。這條是台灣刑法裡被嚴重低估的一條:它不處罰「偷」,它處罰「讓偷這件事變得有利可圖的所有人」。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一般人踩線的機率比你想像的高。你在蝦皮看到一台 iPhone 比市價便宜一半,你買了,賣家消失,警察找上門查序號。你說「我不知道是贓物」,但法官會問:「這個價格、這個來源、這個賣家,一個正常人應該懷疑嗎?」只要你「應該知道」,你就是故買贓物。不是你真的知道,是你應該知道。這是這條法律最狠的地方。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規範對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贓物)進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五種行為態樣之處罰,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並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如變賣後之價金)仍以贓物論。其立法目的在於斷絕銷贓管道,使竊盜等財產犯罪喪失變現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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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349條贓物罪是什麼?▾
處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五種接觸贓物的行為,目的是斷絕銷贓管道。
Q2不知道是贓物也會被抓嗎?▾
會。實務上的未必故意涵蓋「應該懷疑而未懷疑」,價格、來源、交易方式可疑就可能成立。
Q3贓物罪會關多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4幫朋友載東西或保管也算嗎?▾
算。搬運、寄藏都在處罰範圍,不限於買賣。
Q5贓物賣掉錢花光了還有事嗎?▾
有,刑責不受影響,且賣得價金依第二項仍以贓物論。
Q6怎麼證明我盡了查證義務?▾
保留賣家身分證影本、對話紀錄、付款憑證、購買證明。
Q7被害人應該告誰?▾
除竊盜的小偷外,應一併對收贓的車行、當鋪提告贓物罪。
Q8故買贓物可以爭取緩起訴嗎?▾
可以。主動歸還贓物並配合指認上游,是爭取緩起訴最有力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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