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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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1專指財產上犯罪所得。(cf刑訴指一切犯罪所得)
2故買贓物(不分直接、間接故意)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49 II為準贓物罪
竊得金錢購買的物品,也屬於本罪的贓物
takesipon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只要具備未必故意即可,亦即行為人只要預見行為客體為贓物而決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即可,至於贓物出自何種侵犯財產之犯罪,不需要認識。惟贓物之範圍相當廣泛,加上本條描述之不法行為在日常中經常出現,僅以未必故意作為主觀構成要件,似乎難以彰顯本罪之可罰性。
此處可參考德國法加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利的意圖」( §259I, StGB)。
參考自:許澤天教授,刑分(上),頁405
noah2560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一項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由(刑訴§376)
第二項為裁判得免刑事由之一(刑§61)
是兩個條文適用不同點之一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只要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媒介取得持有,不論是如何形成該持有狀態,均屬收受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正共犯、明知、財產犯罪、既未遂
burro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95年台上779判決:「贓物罪之成立,以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係自己犯罪所得之物,即不另成贓物罪。」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媒介:期約成立為既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