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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1. 1.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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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349條贓物罪處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五種行為,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Q · 我不知道買到的是贓物,也會被定罪嗎?

依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只要行為人具「故意」即成立,而實務上的「未必故意」涵蓋「應該懷疑而未懷疑」的情形。價格異常便宜、賣家來歷不明、交易方式可疑,任一信號出現你仍購買,法院即可能認定你「預見其為贓物仍不違背本意」。換言之,法律不要求你「真的知道」,只要求你「應該知道」,這是本罪最容易踩線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以為只有小偷會被抓?錯。買贓物的人、幫忙藏贓物的人、介紹買賣的人,通通一起進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竊盜罪頂點一樣重。這條是台灣刑法裡被嚴重低估的一條:它不處罰「偷」,它處罰「讓偷這件事變得有利可圖的所有人」。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一般人踩線的機率比你想像的高。你在蝦皮看到一台 iPhone 比市價便宜一半,你買了,賣家消失,警察找上門查序號。你說「我不知道是贓物」,但法官會問:「這個價格、這個來源、這個賣家,一個正常人應該懷疑嗎?」只要你「應該知道」,你就是故買贓物。不是你真的知道,是你應該知道。這是這條法律最狠的地方。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規範對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贓物)進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五種行為態樣之處罰,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並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如變賣後之價金)仍以贓物論。其立法目的在於斷絕銷贓管道,使竊盜等財產犯罪喪失變現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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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349條贓物罪是什麼?

處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五種接觸贓物的行為,目的是斷絕銷贓管道。

Q2不知道是贓物也會被抓嗎?

會。實務上的未必故意涵蓋「應該懷疑而未懷疑」,價格、來源、交易方式可疑就可能成立。

Q3贓物罪會關多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4幫朋友載東西或保管也算嗎?

算。搬運、寄藏都在處罰範圍,不限於買賣。

Q5贓物賣掉錢花光了還有事嗎?

有,刑責不受影響,且賣得價金依第二項仍以贓物論。

Q6怎麼證明我盡了查證義務?

保留賣家身分證影本、對話紀錄、付款憑證、購買證明。

Q7被害人應該告誰?

除竊盜的小偷外,應一併對收贓的車行、當鋪提告贓物罪。

Q8故買贓物可以爭取緩起訴嗎?

可以。主動歸還贓物並配合指認上游,是爭取緩起訴最有力的動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256条(盗品等関与罪 — 無償・有償譲受け、運搬、保管、有償処分のあっせん)
🇰🇷 韓國형법 제362조(장물의 취득·양도·운반·보관 및 알선)
🇨🇳 中國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德國BGB/StGB § 259(Hehlerei — 贓物收受、處分協助)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1-1(recel — 持有或處分犯罪所得之物)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3.6(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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