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8-1 條(意圖勒贖而擄人)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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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48條之1規定,行為人先擄人、事後才萌生勒贖意圖者,法律擬制為「意圖勒贖而擄人」,依擄人勒贖罪論處,刑度為七年以上至死刑。
Q · 先把人抓走、之後才開口要贖金,會被當成擄人勒贖嗎?
依刑法第348條之1,行為人原本基於其他目的(討債、報復、逼簽文件)擄人,事後才萌生勒贖意圖者,法律直接擬制為「意圖勒贖而擄人」,依第347條擄人勒贖罪論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勒贖意圖出現的時點不影響罪名,這是民國91年增訂本條時立法者刻意做的決定。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改變了一個人的人生。原本的劇本是:A 為了別的理由把 B 抓走(例如討債、報復、逼對方簽文件),抓到一半 A 想「不然順便要錢好了」。在這條存在之前,這是兩件事:妨害自由加恐嚇取財,頂多幾年。這條出現之後,只要你在擄人「之後」才起意要贖金,法律直接把你當成「一開始就為了勒贖而擄人」(刑法第347條),刑度瞬間從幾年跳到七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擄人的動機不重要,勒贖的念頭什麼時候出現也不重要,只要這兩件事在同一個行為鏈裡疊在一起,你就是擄人勒贖犯。立法者用一條短短的擬制條款,堵死了一條律師以前常走的辯護路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8條之1為擄人勒贖罪的擬制條款:行為人擄人時並無勒贖意圖,於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後才另行起意勒贖者,法律仍視同「意圖勒贖而擄人」,依第347條論處,藉此統一起意時點不同所生的罪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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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擄人後才起意勒贖會判多重?▾
依第347條擄人勒贖罪,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視有無殺害、傷害、取贖、釋放被害人而定。
Q2刑法348條之1和347條差在哪?▾
347條罰「一開始就為勒贖而擄人」;348條之1罰「擄人後才起意勒贖」,用擬制把後者視同前者處罰。
Q3押人討債中途要家屬拿錢算擄人勒贖嗎?▾
只要在剝奪自由後開口向本人或家屬索贖,即落入348條之1,刑度從妨害自由跳到擄人勒贖。
Q4只負責看管人質的共犯也算擄人勒贖嗎?▾
在主嫌起意勒贖後知情並繼續看管者,依第28條共同正犯論,幾乎等同主犯,極難以「只是看守」脫罪。
Q5擄人勒贖有沒有減刑的機會?▾
第347條第5項規定,未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越早釋放減刑空間越大,是實務唯一出口。
Q6擄人勒贖的追訴時效多久?▾
本罪最重本刑為死刑,依第80條追訴權時效為30年(注意:非告訴乃論,不需被害人告訴)。
Q7親屬之間抓人要錢也成立擄人勒贖嗎?▾
會。本罪不限陌生綁匪,親屬、朋友、債權債務關係間的抓人索贖只要符合要件一樣成立。
Q8怎麼分擄人勒贖和恐嚇取財(346條)?▾
關鍵在有無剝奪行動自由(擄人)。單純以言語恐嚇索財是346條;把人控制起來再索財才是擄人勒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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