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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8 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2.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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