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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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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nemesis16
6 months ago
意圖➡️勒贖、不法所有
jennyhuang
7 months ago
國營招考
依72台上6771號判決謂:擄人勒贖罪於意圖勒贖而為擄人行為時,即屬成立,勒取贖款是否得手,與犯罪成立不生影響。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擄人勒贖放人,除了成立347V,還必須討論有無中止犯的適用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強盜罪vs 擄人勒贖 行為人將被害人擄走脫離原處,使喪失行動自由,移置自己的實力支配下→擄人勒贖 單純以強、脅使人交付財物→強盜
cice821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認強盜擄人結合犯無V適用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本罪構成要件:僅擄人行為,只要被擄人脫離原處所喪失行動自由,處於行為人實力支配狀態下,即為既遂,無關是否取得贖金。 *未經取贖釋放人質,必減(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意思,或無取贖犯意,才適用。若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才釋放,不適用) *取贖後釋放人質,得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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