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 1.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5.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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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基本型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項設「撕票條款」:未取贖釋放被害人應減刑、取贖後釋放得減刑。
Q · 擄人勒贖一定判死刑嗎?綁匪放人能不能減刑?
刑法第 347 條為擄人勒贖結合犯,基本型於民國 103 年修法後已刪除死刑,現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項規定未取贖前釋放被害人者「應減輕其刑」(強制減刑),取贖後釋放者「得減輕其刑」(裁量減刑),此即著名的撕票條款,目的是給綁匪一條活路換取被害人生命安全。預備犯處二年以下,加重結果致死才可能判死刑。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裡藏著一個你不會在新聞上看到的設計:立法者故意給綁匪一條活路,為的是救被害人一命。第五項寫明,綁匪如果在沒拿到贖金前釋放被害人,刑期「必須」減輕;拿到贖金後才放人,法官「可以」減輕。為什麼要對綁匪這麼仁慈?因為立法者很清楚,擄人勒贖最可怕的不是擄人本身,而是「撕票」。如果把所有綁匪都關到死,他們就會算一筆帳:反正都是死刑,不如滅口免留活口。這條減刑條款叫做「撕票條款」,用一條法律上的後路,換被害人一口呼吸。民國 103 年修法把基本型的死刑拿掉,只剩無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同一個邏輯:讓綁匪覺得「還有活路」,才不會狗急跳牆。這條法律的殘酷與溫柔都在這裡。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47 條規範擄人勒贖罪,為「擄人」與「勒贖意圖」結合而成之結合犯,基本型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同時規定加重結果犯(第二項致死、致重傷)、未遂犯(第三項)、預備犯(第四項處二年以下)以及具誘因設計性質的「撕票條款」(第五項未取贖釋放應減刑、取贖後釋放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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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綁匪放人了法官一定要減刑嗎?▾
要看時機。第五項規定:未取贖而釋放被害人「減輕其刑」(法官必須減),取贖後才釋放「得減輕其刑」(法官可選擇減或不減)。這個差別是立法者故意設計的:越早放人減越多。內行人提示:如果同時有自首(刑法第 62 條),兩個減刑可以疊加,刑度可能從無期徒刑一路減到有期徒刑。
Q2假冒綁架騙贖金算這條嗎?▾
不算。本條要求有實際的擄人行為,也就是真的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假冒綁架但實際上沒擄人,構成的是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或恐嚇取財罪(刑法第 346 條),刑度比本條輕得多。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詐騙集團敢一直玩假擄人劇本,因為就算抓到刑度也遠低於真擄人勒贖,風險報酬比對他們有利。
Q3預備犯也會被抓?還沒綁人就有罪?▾
會。第四項規定預備犯擄人勒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警方查到你有具體的準備行為(例如買繩子、租車、勘查地點、約集同夥),哪怕還沒動手就可以成立預備犯。內行人提示:擄人勒贖是少數預備犯就處罰的罪名,這代表立法者認為這個罪光是準備就已經太危險。
Q4擄人勒贖罪是什麼?▾
擄人加勒贖意圖結合的結合犯,基本型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台灣刑法中少數設有減刑誘因條款的重罪。
Q5撕票條款是什麼?▾
刑法 347 條第五項規定,未取贖前釋放被害人應減刑、取贖後釋放得減刑,目的是用法律後路換被害人生命。
Q6結合犯是什麼?▾
立法者把兩個獨立犯罪行為(擄人+勒贖)合成一個獨立罪名,一次評價、一次量刑,避免重複處罰同一犯罪事實。
Q7刑法 347 條 103 年修了什麼?▾
配合兩公約施行法,刪除第一項基本型死刑與第二項致重傷死刑選項,現基本型最高為無期徒刑。
Q8家屬接到勒贖電話怎麼辦?▾
立即撥打 110 或 165 聯絡反擄人勒贖專案小組,保留所有訊息與通話紀錄,配合警方指示,不要自行匯款。
Q9綁匪要怎樣才能減刑?▾
未取贖前主動釋放被害人(強制減刑),或取贖後釋放(裁量減刑),可與自首減刑疊加適用。
Q10擄人勒贖罪追訴時效多久?▾
30 年。依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 30 年。
Q11預備犯怎麼證明?▾
警方需查到具體準備行為,例如購置繩索膠帶、勘查綁架地點、租車、約集同夥、繪製路線圖等客觀事證。
Q12擄人勒贖 vs 恐嚇取財差在哪?▾
擄人勒贖必須實際拘束被害人身體自由,恐嚇取財僅以言詞或文字威脅。刑度差距極大(無期 vs 5 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擄人勒贖_347 | 恐嚇取財_346 | 強盜_328 | 私行拘禁_302 |
|---|---|---|---|---|
| 犯罪構成 | 擄人 + 勒贖意圖(結合犯) | 恐嚇 + 取財意圖,無擄人 | 當場以強暴脅迫取財 | 限制人身自由,無勒贖意圖 |
| 基本刑度 |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預備犯 | 處 2 年以下(第 4 項) | 不罰 | 處 1 年以下 | 不罰 |
| 減刑誘因 | 釋放被害人應/得減刑(第 5 項) | 無特別減刑 | 無特別減刑 | 無特別減刑 |
| 致死結果 | 處死刑、無期或 12 年以上 | 無加重 | 處死刑或無期 | 處無期或 7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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