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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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甲乙丙丁合謀共同綁架A,丙丁下手時誤綁到B,且在甲乙不知情之情況下,脅迫B交付財物。後因B之家人不願意交付贖金,乙遂殺害B,但B被送醫後撿回一命。
1 . 丙丁構成332第2項第3款。雖擄人之行為有等價客體錯誤,但不影響其故意。
2 . 乙不構成348,因未既遂。
3 . 如取贖前B即被釋放,四人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因該項適用情形是指犯擄人勒贖之罪,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無取贖之犯意,而釋放被害人而言,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其釋放既非出於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而在於取贖,自與該條項前段規定不合,不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6年9月12日第13次刑庭決議)
nemesis16
a year ago
意圖➡️勒贖、不法所有
jennyhuang
a year ago
國營招考
依72台上6771號判決謂:擄人勒贖罪於意圖勒贖而為擄人行為時,即屬成立,勒取贖款是否得手,與犯罪成立不生影響。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擄人勒贖放人,除了成立347V,還必須討論有無中止犯的適用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強盜罪vs 擄人勒贖
行為人將被害人擄走脫離原處,使喪失行動自由,移置自己的實力支配下→擄人勒贖
單純以強、脅使人交付財物→強盜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認強盜擄人結合犯無V適用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本罪構成要件:僅擄人行為,只要被擄人脫離原處所喪失行動自由,處於行為人實力支配狀態下,即為既遂,無關是否取得贖金。
*未經取贖釋放人質,必減(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意思,或無取贖犯意,才適用。若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才釋放,不適用)
*取贖後釋放人質,得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