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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1. 1.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 5.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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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基本型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項設「撕票條款」:未取贖釋放被害人應減刑、取贖後釋放得減刑。

Q · 擄人勒贖一定判死刑嗎?綁匪放人能不能減刑?

刑法第 347 條為擄人勒贖結合犯,基本型於民國 103 年修法後已刪除死刑,現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項規定未取贖前釋放被害人者「應減輕其刑」(強制減刑),取贖後釋放者「得減輕其刑」(裁量減刑),此即著名的撕票條款,目的是給綁匪一條活路換取被害人生命安全。預備犯處二年以下,加重結果致死才可能判死刑。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裡藏著一個你不會在新聞上看到的設計:立法者故意給綁匪一條活路,為的是救被害人一命。第五項寫明,綁匪如果在沒拿到贖金前釋放被害人,刑期「必須」減輕;拿到贖金後才放人,法官「可以」減輕。為什麼要對綁匪這麼仁慈?因為立法者很清楚,擄人勒贖最可怕的不是擄人本身,而是「撕票」。如果把所有綁匪都關到死,他們就會算一筆帳:反正都是死刑,不如滅口免留活口。這條減刑條款叫做「撕票條款」,用一條法律上的後路,換被害人一口呼吸。民國 103 年修法把基本型的死刑拿掉,只剩無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同一個邏輯:讓綁匪覺得「還有活路」,才不會狗急跳牆。這條法律的殘酷與溫柔都在這裡。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47 條規範擄人勒贖罪,為「擄人」與「勒贖意圖」結合而成之結合犯,基本型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同時規定加重結果犯(第二項致死、致重傷)、未遂犯(第三項)、預備犯(第四項處二年以下)以及具誘因設計性質的「撕票條款」(第五項未取贖釋放應減刑、取贖後釋放得減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擄人勒贖罪一定要判死刑嗎?

不一定。民國 103 年修法後基本型已無死刑,最高為無期徒刑,只有第二項致死或第 348 條故意殺害被害人才可能判死刑。

Q2綁匪放了被害人法官一定要減刑嗎?

未取贖前釋放「應減刑」(強制),取贖後釋放「得減刑」(裁量)。越早放越多。

Q3預備犯擄人勒贖會被抓嗎?

會。第四項規定預備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光是準備(買繩、租車、勘地)就成罪。

Q4假擄人真詐財算擄人勒贖嗎?

不算。沒有實際拘束被害人身體自由,只成立詐欺罪或恐嚇取財罪。

Q5家屬接到勒贖電話該怎麼處理?

立即撥打 110 或聯繫刑事警察局反擄人勒贖專案小組,保留所有證據,不要自行匯款。

Q6擄人勒贖罪追訴時效多久?

30 年。本罪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

Q7擄人勒贖跟強盜罪差在哪?

強盜是當場強取財物,擄人勒贖是先擄人再要求第三人交付贖金,舉證重點與刑度都不同。

Q8撕票條款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用減刑誘因讓綁匪不滅口。對綁匪太重會讓他算計「反正都死刑不如殺人滅證」,留條後路反而救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擄人勒贖_347恐嚇取財_346強盜_328私行拘禁_302
犯罪構成擄人 + 勒贖意圖(結合犯)恐嚇 + 取財意圖,無擄人當場以強暴脅迫取財限制人身自由,無勒贖意圖
基本刑度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6 月以上 5 年以下5 年以上有期徒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犯處 2 年以下(第 4 項)不罰處 1 年以下不罰
減刑誘因釋放被害人應/得減刑(第 5 項)無特別減刑無特別減刑無特別減刑
致死結果處死刑、無期或 12 年以上無加重處死刑或無期處無期或 7 年以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25 条の 2(身代金目的略取等)
🇰🇷 韓國형법 제336조(인질강도)및 제287조의2(인질강요)
🇨🇳 中國刑法第 239 条(绑架罪)
🇩🇪 德國StGB § 239a(Erpresserischer Menschenraub)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4-4(Enlèvement avec demande de rançon)
🇺🇸 美國18 U.S. Code § 1201(Kidna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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