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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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