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 1.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5.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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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基本型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項設「撕票條款」:未取贖釋放被害人應減刑、取贖後釋放得減刑。
Q · 擄人勒贖一定判死刑嗎?綁匪放人能不能減刑?
刑法第 347 條為擄人勒贖結合犯,基本型於民國 103 年修法後已刪除死刑,現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項規定未取贖前釋放被害人者「應減輕其刑」(強制減刑),取贖後釋放者「得減輕其刑」(裁量減刑),此即著名的撕票條款,目的是給綁匪一條活路換取被害人生命安全。預備犯處二年以下,加重結果致死才可能判死刑。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裡藏著一個你不會在新聞上看到的設計:立法者故意給綁匪一條活路,為的是救被害人一命。第五項寫明,綁匪如果在沒拿到贖金前釋放被害人,刑期「必須」減輕;拿到贖金後才放人,法官「可以」減輕。為什麼要對綁匪這麼仁慈?因為立法者很清楚,擄人勒贖最可怕的不是擄人本身,而是「撕票」。如果把所有綁匪都關到死,他們就會算一筆帳:反正都是死刑,不如滅口免留活口。這條減刑條款叫做「撕票條款」,用一條法律上的後路,換被害人一口呼吸。民國 103 年修法把基本型的死刑拿掉,只剩無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同一個邏輯:讓綁匪覺得「還有活路」,才不會狗急跳牆。這條法律的殘酷與溫柔都在這裡。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47 條規範擄人勒贖罪,為「擄人」與「勒贖意圖」結合而成之結合犯,基本型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同時規定加重結果犯(第二項致死、致重傷)、未遂犯(第三項)、預備犯(第四項處二年以下)以及具誘因設計性質的「撕票條款」(第五項未取贖釋放應減刑、取贖後釋放得減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擄人勒贖罪一定要判死刑嗎?▾
不一定。民國 103 年修法後基本型已無死刑,最高為無期徒刑,只有第二項致死或第 348 條故意殺害被害人才可能判死刑。
Q2綁匪放了被害人法官一定要減刑嗎?▾
未取贖前釋放「應減刑」(強制),取贖後釋放「得減刑」(裁量)。越早放越多。
Q3預備犯擄人勒贖會被抓嗎?▾
會。第四項規定預備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光是準備(買繩、租車、勘地)就成罪。
Q4假擄人真詐財算擄人勒贖嗎?▾
不算。沒有實際拘束被害人身體自由,只成立詐欺罪或恐嚇取財罪。
Q5家屬接到勒贖電話該怎麼處理?▾
立即撥打 110 或聯繫刑事警察局反擄人勒贖專案小組,保留所有證據,不要自行匯款。
Q6擄人勒贖罪追訴時效多久?▾
30 年。本罪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
Q7擄人勒贖跟強盜罪差在哪?▾
強盜是當場強取財物,擄人勒贖是先擄人再要求第三人交付贖金,舉證重點與刑度都不同。
Q8撕票條款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用減刑誘因讓綁匪不滅口。對綁匪太重會讓他算計「反正都死刑不如殺人滅證」,留條後路反而救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擄人勒贖_347 | 恐嚇取財_346 | 強盜_328 | 私行拘禁_302 |
|---|---|---|---|---|
| 犯罪構成 | 擄人 + 勒贖意圖(結合犯) | 恐嚇 + 取財意圖,無擄人 | 當場以強暴脅迫取財 | 限制人身自由,無勒贖意圖 |
| 基本刑度 |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預備犯 | 處 2 年以下(第 4 項) | 不罰 | 處 1 年以下 | 不罰 |
| 減刑誘因 | 釋放被害人應/得減刑(第 5 項) | 無特別減刑 | 無特別減刑 | 無特別減刑 |
| 致死結果 | 處死刑、無期或 12 年以上 | 無加重 | 處死刑或無期 | 處無期或 7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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