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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三 章 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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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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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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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未遂犯
§ 25–27
第 三 章 未遂犯
第 25 條
未遂犯
開啟
已
著手
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
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
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不能犯之處罰
開啟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
不罰
。
第 27 條
中止犯
開啟
已
著手
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
其刑。結果之不發生,
非
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
正犯
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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