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 條(中止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止犯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準中止犯 * 未了中止 已著手但實行行為未完結 只須放棄其所實施之實行行為即為中止 Vs 既了中止 實行終了後 須積極防止行為始算終止 例如將人砍至命危 🔵學說: 個人解除刑罰事由(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成立後才討論) II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jennyhuang
7 months ago
國營招考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phoebe1218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準中止犯須具備真摯的努力要件 要有相當性跟積極性
iamado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後段為準中止犯
crazyago101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盡力=》真摯性(準中止未遂)
5678720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在學說上稱為個人解除刑罰事由,在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成立後,才討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