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 條(中止犯)
-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2.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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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27條中止犯規定:因己意中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適用於共犯。
Q · 犯罪中途停手了,刑度會減嗎?
依刑法第27條第一項,已著手犯罪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一項後段為準中止犯,已盡力防止但結果不發生與防止行為無因果關係者,同樣適用;第二項則處理共犯中止,須有積極防止行為。三種情況的核心都是「自願回頭」,而非「外力阻止」。
白話解讀
你已經動手了。刀舉起來了,火點著了,毒倒進杯子裡了。但在最後一刻,你自己決定停下來。不是因為被發現,不是因為警察來了,是你自己選擇不繼續。法律對這種人有一個特殊的態度:它不當你沒犯罪,但它願意給你一條退路。減輕處罰,甚至完全免除。更讓人意外的是第二種情況:你不只停手了,你還努力去阻止結果發生,叫了救護車、撲滅了火、把毒藥打翻。結果那個人還是死了,不是因為你沒努力,是因為傷勢本來就太重。法律說:你盡力了,照樣給你減免。這條規定的邏輯不是「結果論」,而是「你的內心有沒有真的轉變」。它獎勵的不是成功阻止犯罪,而是那個決定回頭的瞬間。
法律定性
中止犯為刑法總則對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指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後因己意中止實行,或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依刑法第27條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刑罰寬典;包含一般中止、準中止(已盡力防止但結果不發生與防止行為無因果關係)、共犯中止三種類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中止犯跟障礙未遂差在哪?▾
差別在「因己意」三個字。中止犯是自願停手,障礙未遂是被外力(警察來、被害人反抗、警報響)逼停。
Q2中止犯可以完全免刑嗎?▾
可以。第27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官有完全免刑的裁量空間。
Q3準中止犯是什麼?▾
你盡力防止了,但結果沒發生其實不是因為你的努力(例如被害人本來就死不了)。法律仍給你減免待遇。
Q4共犯中止怎麼認定?▾
必須有積極防止行為(勸阻、報警、阻止結果),單純默默退出不算。
Q5中止犯需要在偵查階段提出嗎?▾
建議盡早提出並保全客觀證據(通話紀錄、監視器、證人)。
Q6中止犯會被列入前科嗎?▾
會。中止犯仍是犯罪,減免的是「刑」不是「罪」,判決書仍會記載罪名。
Q7中止犯適用所有犯罪嗎?▾
限於有未遂犯規定的故意犯罪。過失犯、無未遂規定的犯罪不適用。
Q8如何證明是因己意而非被迫?▾
時間序列是關鍵:你停手的時間點 vs 外部干擾出現的時間點,哪個在前幾乎決定一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中止犯_刑27 | 障礙未遂_刑25 | 不能犯_刑26 |
|---|---|---|---|
| 停止原因 | 因己意(自願) | 因外力(被迫) | 結構上不可能既遂 |
| 刑度效果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不罰 |
| 舉證焦點 | 內心自願 + 客觀防止行為 | 外部障礙存在 | 犯罪手段或客體不能既遂 |
| 適用對象 | 正犯、共犯(第二項) | 未遂犯一般規定 | 未遂犯特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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