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 條(中止犯)
-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2.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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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27條中止犯規定:因己意中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適用於共犯。
Q · 犯罪中途停手了,刑度會減嗎?
依刑法第27條第一項,已著手犯罪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一項後段為準中止犯,已盡力防止但結果不發生與防止行為無因果關係者,同樣適用;第二項則處理共犯中止,須有積極防止行為。三種情況的核心都是「自願回頭」,而非「外力阻止」。
白話解讀
你已經動手了。刀舉起來了,火點著了,毒倒進杯子裡了。但在最後一刻,你自己決定停下來。不是因為被發現,不是因為警察來了,是你自己選擇不繼續。法律對這種人有一個特殊的態度:它不當你沒犯罪,但它願意給你一條退路。減輕處罰,甚至完全免除。更讓人意外的是第二種情況:你不只停手了,你還努力去阻止結果發生,叫了救護車、撲滅了火、把毒藥打翻。結果那個人還是死了,不是因為你沒努力,是因為傷勢本來就太重。法律說:你盡力了,照樣給你減免。這條規定的邏輯不是「結果論」,而是「你的內心有沒有真的轉變」。它獎勵的不是成功阻止犯罪,而是那個決定回頭的瞬間。
法律定性
中止犯為刑法總則對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指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後因己意中止實行,或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依刑法第27條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刑罰寬典;包含一般中止、準中止(已盡力防止但結果不發生與防止行為無因果關係)、共犯中止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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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停手了但對方還是受傷了,算中止犯嗎?▾
要看兩件事:第一,你停手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第27條第一項的「因己意」);第二,最終結果有沒有發生。如果對方受傷但沒死(你原本要殺他),殺人未遂+中止犯成立,可減免。但傷害罪可能已經既遂,那部分另計。內行人提示:法院判斷「因己意」的關鍵證據是時間序列,你停手的時間點和外部干擾出現的時間點,哪個在前,幾乎決定一切。
Q2跟朋友一起犯罪,我中途退出但朋友繼續做完了,我能用這條嗎?▾
第二項就是處理這種情況的。但光是「退出」不夠,你必須證明你有積極的防止行為:勸阻朋友、報警、阻止結果發生。如果你只是默默離開,法院不會認定你是中止犯。而且如果犯罪最終完成了,你要證明結果的發生不是你防止行為的失敗,而是其他原因。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共犯中止的認定門檻非常高,法院要看你的防止行為是否達到「真摯努力」的程度。
Q3準中止犯是什麼?跟一般中止犯差在哪?▾
一般中止犯:你停手了,結果沒發生,因果關係成立。準中止犯:你盡力防止了,但結果沒發生其實不是因為你的努力。法律的邏輯是:你的誠意跟一般中止犯一樣真,不能因為運氣好壞來決定你的待遇。這是民國94年修法新增的規定,參考德國立法例。內行人提示:準中止犯的舉證更複雜,你必須同時證明「你盡力了」和「結果不發生另有原因」,兩者缺一不可。
Q4中止犯是什麼?▾
已著手犯罪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的未遂犯類型,刑法27條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特殊優待。
Q5準中止犯是什麼?▾
你盡力防止了結果發生,但結果不發生其實不是因為你的努力(例如被害人本來就死不了),法律仍給你減免待遇。
Q6共犯中止是什麼?▾
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時,這個人可以單獨適用中止犯減免,與其他共犯切割。
Q7黃金橋理論是什麼?▾
源於德國刑法的立法哲學,為已著手犯罪者保留回頭之路,激勵自願停手以減少被害人受害機率,是中止犯制度的核心思想。
Q8如何主張中止犯減免?▾
蒐集客觀證據 → 建立時間序列 → 偵查階段主動供述 → 區分中止 vs 障礙未遂 → 律師擬辯護策略。
Q9如何證明「因己意」?▾
時間序列是核心:你停手的時間點 vs 外部干擾出現的時間點。配合通話紀錄、監視器、證人證詞建立自願性。
Q10中止犯能減多少刑?▾
「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重可完全免刑。法官有極大裁量空間,殺人未遂中止犯有判緩刑甚至免刑的實務案例。
Q11中止犯辯護要多少律師費?▾
刑事辯護律師費約 15-50 萬不等,重案(殺人未遂等)可能更高。中止犯認定涉及細緻舉證,建議找有刑事實務經驗的律師。
Q12中止犯 vs 障礙未遂差在哪?▾
差別在「因己意」三個字。中止犯減免可到完全免刑,障礙未遂只能依第25條得減輕(不能免除)。律師選錯路線案子輸一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中止犯_刑27 | 障礙未遂_刑25 | 不能犯_刑26 |
|---|---|---|---|
| 停止原因 | 因己意(自願) | 因外力(被迫) | 結構上不可能既遂 |
| 刑度效果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不罰 |
| 舉證焦點 | 內心自願 + 客觀防止行為 | 外部障礙存在 | 犯罪手段或客體不能既遂 |
| 適用對象 | 正犯、共犯(第二項) | 未遂犯一般規定 | 未遂犯特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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