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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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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
搬運
、
寄藏
、
故買贓物
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
因
贓物
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350 條
(刪除)
第 351 條(親屬贓物罪)
於
直系血親
、配偶或
同財共居
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
免除
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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