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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1.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刪除)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