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346

快速跳轉
  1.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346條為恐嚇取財罪,意圖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用威脅手段拿錢算什麼罪?對方沒給錢也算嗎?

刑法 346 恐嚇取財,未遂也罰

依刑法第346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範以恐嚇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亦同。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亦罰,即使被害人未交付財物,犯罪仍成立。實務上「心生畏懼」為核心要件,與強盜罪「不能抗拒」程度區別。

白話解讀

有一種犯罪發生在 LINE 訊息裡、在停車場的對話裡、在「你最好識相一點」的語氣裡。恐嚇取財不需要刀、不需要拳頭,只需要讓對方「心理上覺得不給不行」就成立。你在網路論壇說「不轉帳就把你外遇的事傳出去」,這一句話已經踩線。對方只要因此害怕、而且你有「不該拿這筆錢」的意圖,罪就成立,不管錢最後有沒有到手(第三項未遂犯也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還可併科三萬以下罰金。最常見的踩線場景其實不是黑社會,是一般人在感情、債務、職場糾紛中「想用一點壓力逼對方就範」的那一刻。你覺得自己在「爭取權益」,法律上已經在「恐嚇取財」。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6條為恐嚇取財罪,規範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所有,以恐嚇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本條與強盜罪以「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區別,與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以「是否取財」區別,共同構成台灣財產犯罪光譜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欠我錢不還,我威脅要去他公司討錢算犯罪嗎?

可能算。就算債權真實存在,用「去公司鬧」「告訴你家人」「讓你名聲掃地」這類手段施壓,都可能成立恐嚇取財或恐嚇危害安全。法律不管你有沒有道理,只管你用的手段合不合法。內行人提示:真要討債,寄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這條路雖然慢但沒有反噬風險。用威脅逼還錢的人常常自己變被告。

Q2我只是說「你不賠我就上網爆料」,這也算恐嚇取財嗎?

要看金額和語氣。合理範圍內的求償加上「不處理就公開」是消費者維權的正當手段。但如果求償金額明顯超過實際損失,或語氣帶有威逼(「不給10萬就毀了你的店」),就可能跨線。法院看整體情境不看單一句話。內行人提示:在公開平台「事實陳述+合理評論」是受言論自由保障的,但私下傳訊「給錢就刪文」幾乎必死,這證明你的目的不是告知社會大眾而是取得財物。

Q3收到匿名威脅訊息要錢,警察真的查得到嗎?

現在幾乎都查得到。LINE、Telegram、IG 的威脅訊息,即使對方用假帳號,警方可以調閱 IP 位址、金流(尤其要求匯款時)、設備識別碼。跨境案件比較棘手但台灣刑事局跟跨國平台的合作比你想的緊密。內行人提示:永遠不要直接刪除威脅訊息。完整對話紀錄是警方破案的關鍵,刪掉等於幫加害人毀證據。先截圖備份到雲端再決定要不要封鎖。

Q4恐嚇取財判幾年?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第一項),未遂亦罰但得減輕。

Q5刑法 346 條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三要件:不法所有意圖 + 恐嚇手段 + 使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三者缺一不可,但財物未實際交付仍構成未遂犯。

Q6什麼叫「恐嚇」?模糊話算嗎?

以將來惡害通知使他人心生畏懼之行為,惡害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模糊話需依關係、場合、語氣綜合判斷,默示恐嚇可成立。

Q7恐嚇取財是公訴罪嗎?

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起訴,不需被害人提出告訴。報警後即進入刑事程序。

Q8Line 訊息威脅算恐嚇取財嗎?

算。電子訊息為主流舉證方式,截圖含時間戳即可。實務上 LINE/IG/Telegram 威脅截圖配合金流請求即可成立。

Q9被恐嚇取財後該怎麼辦?

1.截圖保全所有威脅訊息 2.不要回應不要付款 3.儘速到警察局提刑事告訴 4.必要時聲請保護令或假處分。

Q10恐嚇取財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Q11我威脅了人怎麼辦?要怎麼降低風險?

立刻停止接觸 → 刪除繼續傳訊衝動但保留紀錄(毀證加重不利)→ 主動和解取得和解書 → 警詢前先找律師。和解是換緩起訴的關鍵。

Q12恐嚇取財 vs 強盜罪差在哪?

強盜須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持刀、毆打、捆綁),恐嚇取財只須「心生畏懼」即可,被害人仍有抗拒可能性但因恐懼交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acet刑法346_恐嚇取財刑法305_恐嚇危害安全刑法328_強盜刑法339_詐欺
手段恐嚇(使心生畏懼即可)恐嚇(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加害之意旨)強暴脅迫至不能抗拒詐術(使陷於錯誤)
目的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致生危害於安全(不取財)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刑度6月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以下
未遂犯不罰

刑法346_恐嚇取財

手段
恐嚇(使心生畏懼即可)
目的
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刑度
6月以上5年以下
未遂犯

刑法305_恐嚇危害安全

手段
恐嚇(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加害之意旨)
目的
致生危害於安全(不取財)
刑度
2年以下
未遂犯
不罰

刑法328_強盜

手段
強暴脅迫至不能抗拒
目的
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刑度
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遂犯

刑法339_詐欺

手段
詐術(使陷於錯誤)
目的
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刑度
5年以下
未遂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第249条(恐喝罪)— 10年以下懲役
韓國형법 제350조(공갈죄)— 10년 이하 징역 또는 2천만원 이하 벌금
中國刑法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者三至十年;特別巨大者十年以上
德國StGB § 253(Erpressung)— 5年以下徒刑;§ 255 加重恐嚇(räuberische Erpressung)依強盜罪刑度
法國Code pénal art. 312-1(Extorsion)— 7年徒刑 + 10萬歐元罰金
美國18 U.S.C. § 1951 (Hobbs Act) + Model Penal Code § 223.4 — 聯邦最重 20 年徒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後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法之所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後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