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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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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3g4cl3xm4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328脅迫:惡害告知,到「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346恐嚇:惡害告知,但未到「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weiche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詐騙集團(3人以上)以虛構事實恐嚇被害人,致使其誤信為真,而交付財物→346恐取+339-4加重詐欺,法條競合,以339-4加重詐欺罪論之
nemesis16
2 years ago
單純恐嚇罪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恐取vs強盜 是否致使不能抗拒→ O:強盜 → X:恐取 恐取vs 詐取 是否足使人心生畏懼→O:恐取 →X:詐取 詐騙集團(3人以上)以虛構事實恐嚇被害人,致使其誤信為真,而交付財物→恐取+加重詐取,法條競合,論加重詐欺
cice821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開放式構成要件,手段目的有無合理關聯性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恐嚇vs脅迫:受惡害通知後心理狀態 *恐嚇:被害人心生畏懼尚未達到不能抗拒。 *脅迫:被害人心生畏懼已達於不能抗拒。
luckbuster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施加之威嚇程度,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抗拒, 而為財物之交付者為強盜罪; 其餘情形則構成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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