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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

  1.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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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346條為恐嚇取財罪,意圖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用威脅手段拿錢算什麼罪?對方沒給錢也算嗎?

依刑法第346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範以恐嚇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亦同。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亦罰,即使被害人未交付財物,犯罪仍成立。實務上「心生畏懼」為核心要件,與強盜罪「不能抗拒」程度區別。

白話解讀

有一種犯罪發生在 LINE 訊息裡、在停車場的對話裡、在「你最好識相一點」的語氣裡。恐嚇取財不需要刀、不需要拳頭,只需要讓對方「心理上覺得不給不行」就成立。你在網路論壇說「不轉帳就把你外遇的事傳出去」,這一句話已經踩線。對方只要因此害怕、而且你有「不該拿這筆錢」的意圖,罪就成立,不管錢最後有沒有到手(第三項未遂犯也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還可併科三萬以下罰金。最常見的踩線場景其實不是黑社會,是一般人在感情、債務、職場糾紛中「想用一點壓力逼對方就範」的那一刻。你覺得自己在「爭取權益」,法律上已經在「恐嚇取財」。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6條為恐嚇取財罪,規範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所有,以恐嚇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本條與強盜罪以「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區別,與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以「是否取財」區別,共同構成台灣財產犯罪光譜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恐嚇取財判幾年?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第一項)。

Q2恐嚇取財未遂怎麼判?

刑法第346條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亦罰,即使財物未交付,犯罪仍成立,量刑時可依刑法第25條減輕。

Q3Line 訊息威脅算恐嚇取財嗎?

算。只要訊息內容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懼,且有不法所有意圖,即成立本罪,電子訊息為主流舉證方式。

Q4債權真實還是不是恐嚇取財?

若使用威脅隱私、名譽、安全等顯不相當手段,即使債權真實,仍可能成立恐嚇取財或強制罪。

Q5恐嚇取財是公訴罪嗎?

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起訴,不需被害人提告。

Q6恐嚇取財跟強盜罪差在哪?

強盜須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如持刀、毆打),恐嚇取財只須「心生畏懼」即可。

Q7恐嚇取財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Q8被恐嚇取財後該怎麼辦?

立刻截圖保存全部威脅訊息、不要回應、不要付款、儘速到警察局提刑事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acet刑法346_恐嚇取財刑法305_恐嚇危害安全刑法328_強盜刑法339_詐欺
手段恐嚇(使心生畏懼即可)恐嚇(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加害之意旨)強暴脅迫至不能抗拒詐術(使陷於錯誤)
目的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致生危害於安全(不取財)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刑度6月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以下
未遂犯不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249条(恐喝罪)— 10年以下懲役
🇰🇷 韓國형법 제350조(공갈죄)— 10년 이하 징역 또는 2천만원 이하 벌금
🇨🇳 中國刑法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者三至十年;特別巨大者十年以上
🇩🇪 德國StGB § 253(Erpressung)— 5年以下徒刑;§ 255 加重恐嚇(räuberische Erpressung)依強盜罪刑度
🇫🇷 法國Code pénal art. 312-1(Extorsion)— 7年徒刑 + 10萬歐元罰金
🇺🇸 美國18 U.S.C. § 1951 (Hobbs Act) + Model Penal Code § 223.4 — 聯邦最重 20 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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