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
-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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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46條為恐嚇取財罪,意圖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用威脅手段拿錢算什麼罪?對方沒給錢也算嗎?
依刑法第346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範以恐嚇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亦同。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亦罰,即使被害人未交付財物,犯罪仍成立。實務上「心生畏懼」為核心要件,與強盜罪「不能抗拒」程度區別。
白話解讀
有一種犯罪發生在 LINE 訊息裡、在停車場的對話裡、在「你最好識相一點」的語氣裡。恐嚇取財不需要刀、不需要拳頭,只需要讓對方「心理上覺得不給不行」就成立。你在網路論壇說「不轉帳就把你外遇的事傳出去」,這一句話已經踩線。對方只要因此害怕、而且你有「不該拿這筆錢」的意圖,罪就成立,不管錢最後有沒有到手(第三項未遂犯也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還可併科三萬以下罰金。最常見的踩線場景其實不是黑社會,是一般人在感情、債務、職場糾紛中「想用一點壓力逼對方就範」的那一刻。你覺得自己在「爭取權益」,法律上已經在「恐嚇取財」。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6條為恐嚇取財罪,規範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所有,以恐嚇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本條與強盜罪以「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區別,與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以「是否取財」區別,共同構成台灣財產犯罪光譜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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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恐嚇取財判幾年?▾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第一項)。
Q2恐嚇取財未遂怎麼判?▾
刑法第346條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亦罰,即使財物未交付,犯罪仍成立,量刑時可依刑法第25條減輕。
Q3Line 訊息威脅算恐嚇取財嗎?▾
算。只要訊息內容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懼,且有不法所有意圖,即成立本罪,電子訊息為主流舉證方式。
Q4債權真實還是不是恐嚇取財?▾
若使用威脅隱私、名譽、安全等顯不相當手段,即使債權真實,仍可能成立恐嚇取財或強制罪。
Q5恐嚇取財是公訴罪嗎?▾
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起訴,不需被害人提告。
Q6恐嚇取財跟強盜罪差在哪?▾
強盜須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如持刀、毆打),恐嚇取財只須「心生畏懼」即可。
Q7恐嚇取財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Q8被恐嚇取財後該怎麼辦?▾
立刻截圖保存全部威脅訊息、不要回應、不要付款、儘速到警察局提刑事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acet | 刑法346_恐嚇取財 | 刑法305_恐嚇危害安全 | 刑法328_強盜 | 刑法339_詐欺 |
|---|---|---|---|---|
| 手段 | 恐嚇(使心生畏懼即可) | 恐嚇(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加害之意旨) | 強暴脅迫至不能抗拒 | 詐術(使陷於錯誤) |
| 目的 | 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致生危害於安全(不取財) | 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 刑度 | 6月以上5年以下 | 2年以下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5年以下 |
| 未遂犯 | 罰 | 不罰 | 罰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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