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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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45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配合常業犯與連續犯廢除,現行連續重利行為改用第344條重利罪數罪併罰處理。
Q · 刑法第345條是什麼?為什麼條文是空的?
刑法第345條原為常業重利罪規定,民國94年2月2日因刑法總則修正時整批廢除常業犯與連續犯制度而一併刪除。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整部法典編號穩定,避免舊判決引用錯亂。現在連續放高利貸的行為依第344條重利罪論處,每次行為獨立評價,再依第50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刑度。實務上累積總刑度可能高於舊法常業犯一罪的五年上限。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它原本規定「常業重利罪」,也就是把放高利貸當飯吃的人要加重處罰。民國94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整個「連續犯」和「常業犯」的概念從刑法裡拔掉,理由是這類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一個人做了十次違法行為就該按十次算(數罪併罰),不該用「常業」這個模糊標籤把他包成一個更重的罪。所以你今天看到有人連續放高利貸,不是用這條處理,而是用第344條的重利罪,一次一罪,數罪併罰。這條的刪除不是放寬,是改變計算方式,實務上累犯的總刑度可能反而更高。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5條原為常業重利罪規範,民國94年2月2日因刑法總則大幅修正,配合連續犯與常業犯制度全面廢除,本條一併刪除。條號保留旨在維持法典編號穩定,內容永久作廢。現行連續重利行為依第344條重利罪論處,多次行為按第50條數罪併罰計算合併執行刑度,整體處罰反而可能高於舊法常業犯一罪上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345條是什麼?▾
原為常業重利罪,民國94年廢除
Q2為什麼刑法345條是空的?▾
配合常業犯制度廢除而刪除,條號保留是為法典編號穩定
Q3常業犯為什麼被廢除?▾
立法者認為常業概念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應改用數罪併罰精算
Q4現在連續放高利貸怎麼處理?▾
依第344條重利罪一次一罪,再依第50條數罪併罰計算
Q5數罪併罰怎麼算?▾
各罪分別宣告刑度後,依第51條合併定執行刑
Q6民國94年刑法大修還改了什麼?▾
廢除連續犯第56條、常業犯各章條文、牽連犯第55條後段
Q7看到舊判決引用刑法345條怎麼辦?▾
該條已廢除,現行案件回到第344條重利罪處理
Q8條號保留不刪除的法律技術理由?▾
為維持法典編號穩定,避免所有舊判決與教科書引用錯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_345 | new_law_344_plus_50 |
|---|---|---|
| 立法時期 | 民國23年至民國94年(共72年) |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生效後 |
| 犯罪構成 | 以重利為常業(單一常業犯罪) | 每次重利行為獨立論罪(多數罪) |
| 刑度上限 | 五年有期徒刑(一罪) | 各罪宣告刑加總後合併執行(可能遠高於五年) |
| 舉證焦點 | 需證明被告以重利為常業(持續性) | 證明每次重利行為個別成立 |
| 理論依據 | 標籤式加重(行為持續性=高度可罰性) | 罪刑相當原則(一罪一罰精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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