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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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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345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配合常業犯與連續犯廢除,現行連續重利行為改用第344條重利罪數罪併罰處理。

Q · 刑法第345條是什麼?為什麼條文是空的?

刑法第345條原為常業重利罪規定,民國94年2月2日因刑法總則修正時整批廢除常業犯與連續犯制度而一併刪除。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整部法典編號穩定,避免舊判決引用錯亂。現在連續放高利貸的行為依第344條重利罪論處,每次行為獨立評價,再依第50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刑度。實務上累積總刑度可能高於舊法常業犯一罪的五年上限。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它原本規定「常業重利罪」,也就是把放高利貸當飯吃的人要加重處罰。民國94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整個「連續犯」和「常業犯」的概念從刑法裡拔掉,理由是這類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一個人做了十次違法行為就該按十次算(數罪併罰),不該用「常業」這個模糊標籤把他包成一個更重的罪。所以你今天看到有人連續放高利貸,不是用這條處理,而是用第344條的重利罪,一次一罪,數罪併罰。這條的刪除不是放寬,是改變計算方式,實務上累犯的總刑度可能反而更高。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5條原為常業重利罪規範,民國94年2月2日因刑法總則大幅修正,配合連續犯與常業犯制度全面廢除,本條一併刪除。條號保留旨在維持法典編號穩定,內容永久作廢。現行連續重利行為依第344條重利罪論處,多次行為按第50條數罪併罰計算合併執行刑度,整體處罰反而可能高於舊法常業犯一罪上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345條是什麼?

原為常業重利罪,民國94年廢除

Q2為什麼刑法345條是空的?

配合常業犯制度廢除而刪除,條號保留是為法典編號穩定

Q3常業犯為什麼被廢除?

立法者認為常業概念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應改用數罪併罰精算

Q4現在連續放高利貸怎麼處理?

依第344條重利罪一次一罪,再依第50條數罪併罰計算

Q5數罪併罰怎麼算?

各罪分別宣告刑度後,依第51條合併定執行刑

Q6民國94年刑法大修還改了什麼?

廢除連續犯第56條、常業犯各章條文、牽連犯第55條後段

Q7看到舊判決引用刑法345條怎麼辦?

該條已廢除,現行案件回到第344條重利罪處理

Q8條號保留不刪除的法律技術理由?

為維持法典編號穩定,避免所有舊判決與教科書引用錯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_345new_law_344_plus_50
立法時期民國23年至民國94年(共72年)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生效後
犯罪構成以重利為常業(單一常業犯罪)每次重利行為獨立論罪(多數罪)
刑度上限五年有期徒刑(一罪)各罪宣告刑加總後合併執行(可能遠高於五年)
舉證焦點需證明被告以重利為常業(持續性)證明每次重利行為個別成立
理論依據標籤式加重(行為持續性=高度可罰性)罪刑相當原則(一罪一罰精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法第45条(併合罪)— 日本早於戰後修正時即無常業犯一般規定
🇰🇷 韓國대한민국 형법 제37조-제40조(경합범 併合犯)— 韓國刑法亦無台灣式常業犯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數罪並罰)— 自始未設常業犯一般規定
🇩🇪 德國StGB § 53 Tatmehrheit(行為複數)+ 早期已從一般刑法廢除 Gewohnheitsmäßigkeit 標籤式加重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2-2 et seq.(concours d'infractions 競合)
🇺🇸 美國U.S. Sentencing Guidelines § 5G1.2(multiple counts of conviction)+ 部分州存有 habitual offender laws 但聯邦層級為個案計算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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