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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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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45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配合常業犯與連續犯廢除,現行連續重利行為改用第344條重利罪數罪併罰處理。

Q · 刑法第345條是什麼?為什麼條文是空的?

刑法第345條原為常業重利罪規定,民國94年2月2日因刑法總則修正時整批廢除常業犯與連續犯制度而一併刪除。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整部法典編號穩定,避免舊判決引用錯亂。現在連續放高利貸的行為依第344條重利罪論處,每次行為獨立評價,再依第50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刑度。實務上累積總刑度可能高於舊法常業犯一罪的五年上限。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它原本規定「常業重利罪」,也就是把放高利貸當飯吃的人要加重處罰。民國94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整個「連續犯」和「常業犯」的概念從刑法裡拔掉,理由是這類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一個人做了十次違法行為就該按十次算(數罪併罰),不該用「常業」這個模糊標籤把他包成一個更重的罪。所以你今天看到有人連續放高利貸,不是用這條處理,而是用第344條的重利罪,一次一罪,數罪併罰。這條的刪除不是放寬,是改變計算方式,實務上累犯的總刑度可能反而更高。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5條原為常業重利罪規範,民國94年2月2日因刑法總則大幅修正,配合連續犯與常業犯制度全面廢除,本條一併刪除。條號保留旨在維持法典編號穩定,內容永久作廢。現行連續重利行為依第344條重利罪論處,多次行為按第50條數罪併罰計算合併執行刑度,整體處罰反而可能高於舊法常業犯一罪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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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條文寫(刪除)還要保留條號?

為了維持整部法典的條號穩定。如果刪掉一條就把後面全部往前遞補,所有判決、教科書、論文引用的條號都會錯亂。所以立法慣例是保留條號、內容標示(刪除),讓整部法典的編號結構不動。內行人提示:看到(刪除)的條文,去查它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到當年為什麼廢除,這些修法理由是理解刑法演變最直接的教材。

Q2現在連續放高利貸怎麼處理?

用刑法第344條重利罪,每一次放貸如果構成重利都算一罪,最後依第50條數罪併罰合併定執行刑。如果有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再加上第344條之1的加重重利罪。內行人提示:94年廢除連續犯和常業犯之後,被告反而更不利,因為舊法一個常業犯罪最重五年,新法十次重利可能累積到更高的執行刑。

Q3刑法第345條是什麼?

原為常業重利罪規定,民國94年廢除,現條文顯示(刪除)。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法典編號穩定,避免舊判決引用錯亂。

Q4什麼是常業犯?

以特定犯罪行為作為持續性、職業性活動的刑法概念,舊法以此標籤加重處罰。民國94年刑法大修認為此概念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全面廢除。

Q5連續犯與常業犯有什麼差別?

連續犯指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成立之罪;常業犯則強調以該犯罪為職業性持續活動。兩者於民國94年同次修法一併廢除。

Q6民國94年刑法大修主要改了什麼?

三大廢除:連續犯第56條、常業犯各章條文(含第345條)、牽連犯第55條後段。改採罪刑相當原則之數罪併罰精算。

Q7看到舊判決引用刑法345條該怎麼辦?

該條已廢除,現行案件回到第344條重利罪處理。研究時要對照立法沿革理解當年廢除理由,避免引用過時條號。

Q8現在連續重利怎麼算刑度?

依第344條每次重利行為獨立論罪,再依第50條數罪併罰合併定執行刑。總刑度可能高於舊法常業犯五年上限。

Q9法學研究遇到已廢除條文要怎麼查現行對應?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沿革→看廢除日修法理由→比對總則修正方向→定位現行替代條文(如本條對應第344條+第50條)。

Q10怎麼判斷一個刑法條文是否還有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刪除)」即為廢除狀態,主文左上方會標示最後修正日期,案件適用必須回到該日後的現行版本。

Q11常業犯 vs 連續犯差在哪?

常業強調職業性持續活動(以該犯罪為業);連續犯強調概括犯意下的連續行為。兩者均於民國94年廢除,但廢除前是不同概念。

Q12舊法常業犯一罪 vs 新法數罪併罰哪個重?

通常新法重。舊法常業重利罪最重五年;新法十次重利可能合併執行刑度遠超五年。被告反而更不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_345new_law_344_plus_50
立法時期民國23年至民國94年(共72年)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生效後
犯罪構成以重利為常業(單一常業犯罪)每次重利行為獨立論罪(多數罪)
刑度上限五年有期徒刑(一罪)各罪宣告刑加總後合併執行(可能遠高於五年)
舉證焦點需證明被告以重利為常業(持續性)證明每次重利行為個別成立
理論依據標籤式加重(行為持續性=高度可罰性)罪刑相當原則(一罪一罰精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法第45条(併合罪)— 日本早於戰後修正時即無常業犯一般規定
🇰🇷 韓國대한민국 형법 제37조-제40조(경합범 併合犯)— 韓國刑法亦無台灣式常業犯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數罪並罰)— 自始未設常業犯一般規定
🇩🇪 德國StGB § 53 Tatmehrheit(行為複數)+ 早期已從一般刑法廢除 Gewohnheitsmäßigkeit 標籤式加重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2-2 et seq.(concours d'infractions 競合)
🇺🇸 美國U.S. Sentencing Guidelines § 5G1.2(multiple counts of conviction)+ 部分州存有 habitual offender laws 但聯邦層級為個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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