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4-1 條
- 1.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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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44條之1為加重重利罪,以恐嚇、監控等使人心生畏懼方法收取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對方暴力討高利貸的債,我可以告他嗎?
依刑法第344條之1,只要對方收取的是「重利」,且用恐嚇、監控、尾隨、侵入住宅等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的方法討債,就成立加重重利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這些手段「拆開來」未必各自成罪,但結合收取暴利的目的即落入本條射程,且未遂犯也罰。
白話解讀
你跟地下錢莊借了錢,利息高得離譜,這件事本身已經構成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但真正讓你夜裡睡不著的,不是利息數字,是那些來「收帳」的人。他們站在你家門口不走,跟蹤你上下班,在你公司樓下抽菸盯著你看,半夜打電話來什麼都不說就掛掉。這些行為一件一件拆開來看,可能都不夠成立恐嚇罪或傷害罪。但合在一起,就是讓你活在恐懼裡。344-1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而生的。它不管你用的手段拆開來算不算犯罪,只要你用了「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的方式去收那筆不該收的暴利,六個月以上直接起跳。連「還沒收到錢但已經開始恐嚇」的未遂犯都罰。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高利貸的錢不該拿,用恐懼去拿更該重判。
法律定性
刑法第344條之1為加重重利罪,規範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罪(刑法第344條第一項)之重利,屬重利罪的加重類型,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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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欠地下錢莊的錢,對方派人來討,我可以報警嗎?會不會反而被查我借高利貸?▾
可以報警,而且你不會因為借高利貸被處罰。刑法344條處罰的是放貸收重利的人,不是借錢的人,你是被害人不是共犯。報案時帶上借據、轉帳紀錄、利息計算明細,讓警方同時偵辦放貸(344條)與暴力催收(344之1條)。本票是民事問題,暴力催收是刑事問題,兩者不互相抵銷。
Q2對方只是傳LINE訊息說『我知道你住哪』,沒有真的來,這樣算嗎?▾
有可能算。關鍵不在對方做了什麼,而在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一句『我知道你住哪』配合重利背景,法院很可能認定已跨過門檻;截圖保留是基本動作。本條第二項處罰未遂犯,就算還沒真的來收錢,光是恐嚇動作就可能構成未遂。
Q3我是合法當鋪業者,客戶欠款我派員去催收,會不會被告這條?▾
取決於利率是否超過法定上限,以及催收方式是否使人心生畏懼。利率合法則344條的重利前提不成立,344之1自然無法適用;但若利率踩線,就算催收員只是站在門口等都可能被認定。最安全做法是全程書面催收加存證信函,避免面對面催討。
Q4刑法344之1是什麼罪?▾
加重重利罪。在重利罪基礎上加了暴力、恐嚇、監控等使人心生畏懼的手段,刑度更重,是專治暴力討債的條文。
Q5什麼叫『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
概括性手段要件,不要求行為本身單獨成罪,只要客觀上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即屬之,如站崗、尾隨、監控、半夜打電話。
Q6什麼是重利?▾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或財產上利益,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Q7344之1和344重利罪差在哪?▾
344是普通重利罪(三年以下),344之1多了暴力恐嚇等加重手段,刑度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且罰未遂。
Q8暴力討債怎麼報警?▾
保命優先打110,系統性蒐證建立時間軸,報案時明確主張刑法344與344之1,並保留借貸文件。
Q9怎麼證明對方使人心生畏懼?▾
錄影、截圖、記錄每次出現的時間地點,累積三次以上形成『持續性恐懼』證據鏈,比單次事件有力十倍。
Q10監視器畫面怎麼保全?▾
監視器通常只保留約30天,發現被討債就儘快向店家或社區管委會調閱並備份。
Q11報案後多久會偵辦?▾
本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越早報案蒐證越完整,追訴權時效20年。
Q12344之1 vs 恐嚇取財罪(346)差在哪?▾
344之1針對收取『重利』之債,346針對意圖不法所有逼人交付財物,背景與客體不同,可能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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