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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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