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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44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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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指趁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放貸,收取與本金顯不相當的重利,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利含手續費、違約金等費用。

Q · 對方明明自己同意借的,也算重利罪嗎?

算。重利罪不問是否同意,只問有沒有趁人之危

依刑法第 344 條第一項,行為人趁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物品,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構成重利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方簽借據、按指印、口頭說「我願意」都不能免責,因為法律認定急迫處境下的同意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103 年修法後第二項明定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與借貸相關費用全數計入重利,分拆名目壓低帳面利率的手法已被堵死。實務上換算實質年利率超過約 48%(月息四分)構成機率極高。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上萬人走進地下錢莊。他們不是不知道利息高,是覺得自己沒有別的路。344 條存在的理由不是懲罰「借錢收利息」這件事,而是懲罰一種特定的獵食行為:你看見一個人快要溺水了,你丟給他一條繩子,然後跟他說這條繩子要他的房子。法律抓的是這個結構:利用對方的「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收取跟本金明顯不成比例的利息。什麼叫「顯不相當」?實務上沒有一刀切的數字,但年利率超過 48%(月息四分)幾乎穩穩構成。更狠的是 103 年修法後,第二項把所有你能想到的名目全堵死了: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服務費」、「帳管費」,不管你叫什麼名字,只要跟借貸有關,全部算進利息裡。地下錢莊最慣用的手法就是把利率壓低但在手續費裡灌水,這條修法直接把這條路封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為財產犯罪章中針對暴利放貸行為的處罰規定。其保護法益為金融弱勢者的財產自主,構成要件為利用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與金錢或物品,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重利範圍含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一切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到底利息多高才算「重利」?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數字?

法律沒有寫死數字,而用「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彈性標準,法院參考當時銀行利率作基準。年利率超過 48%(月息四分)被認定重利機率非常高;30-48% 屬灰色地帶;30% 以下通常不構成。103 年修法後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全數納入計算,帳面利率低不代表安全。

Q2我跟地下錢莊借的錢,法律上還要還嗎?

本金原則上要還,但超出合法利率上限的利息可拒付。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部分可拒絕給付;若整個借貸構成暴利行為,可依民法第 74 條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對方來追債代表他有刑事把柄在你手上,這是協商的籌碼。

Q3當鋪的利率那麼高,為什麼當鋪不算重利罪?

合法當鋪依當鋪業法經營,年利率上限 30%(月息 2.5%),倉棧費每月不超過 5%,在法定上限內有法規授權,不構成重利罪。但超收或以名目加收導致實質利率超標,一樣可能觸犯 344 條。沒掛營業許可證、要你簽借據而非當票的,可能是偽裝的地下錢莊。

Q4重利罪 月息三分 違法嗎?

月息三分換算年利率 36%,若再加手續費、違約金往往逾 48% 門檻,加上有趁人急迫的情形即可能構成重利罪。

Q5刑法 344 條重利罪是什麼?

處罰趁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放貸並取顯不相當重利的行為,是金融弱勢者的最後安全網。

Q6什麼叫顯不相當之重利?

利息與本金明顯不成比例,法院以借貸時市場利率為基準綜合判斷,實務約以年息 48% 為高度危險線。

Q7重利罪跟民法的暴利行為差在哪?

刑法 344 是刑事追訴(坐牢、罰金),民法第 74 條是民事救濟(撤銷或減輕給付)。同一事實可同時觸發。

Q8重利罪怎麼報案?

蒐集借據、轉帳與對話紀錄 → 到警局或地檢署告發,重利罪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Q9怎麼算實質年利率判斷是否重利?

把利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全部加總除以本金再年化,逾約 48% 涉重利機率極高。

Q10被告重利罪該怎麼辦?

立刻停收利息與費用、盤點實質利率、主動與借款人和解退還超收,並就是否知悉對方困境提出抗辯。

Q11重利罪要怎麼舉證對方趁人之危?

保留 LINE、簡訊中對方提及利率、費用或「你現在沒別的辦法」的對話截圖,這些是檢察官最愛的證據。

Q12重利罪 vs 詐欺罪差在哪?

重利罪是利用困境取暴利,詐欺罪是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兩者手段與構成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利罪刑344詐欺罪刑339恐嚇取財刑346合法當鋪當鋪業法
保護重點利用困境取暴利施用詐術使人陷錯誤以惡害通知使人交付法規授權之質借
核心手段趁人急迫放貸欺騙脅迫持物質借
利率上限顯不相當即違法(實務約年息48%)不適用不適用年息30%+月倉棧費5%
法定刑3年以下+30萬罰金5年以下6月以上5年以下合法不罰

重利罪刑344

保護重點
利用困境取暴利
核心手段
趁人急迫放貸
利率上限
顯不相當即違法(實務約年息48%)
法定刑
3年以下+30萬罰金

詐欺罪刑339

保護重點
施用詐術使人陷錯誤
核心手段
欺騙
利率上限
不適用
法定刑
5年以下

恐嚇取財刑346

保護重點
以惡害通知使人交付
核心手段
脅迫
利率上限
不適用
法定刑
6月以上5年以下

合法當鋪當鋪業法

保護重點
法規授權之質借
核心手段
持物質借
利率上限
年息30%+月倉棧費5%
法定刑
合法不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資法第5条(高金利・暴利行為の処罰)
韓國형법 제349조(부당이득죄)
中國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019 年起非法放貸入罪)
德國StGB § 291(Wucher)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314-6 et L341-50(usure / prêt usuraire)
美國18 U.S.C. §§ 891–896(Extortionate Credit Transactions / loan shark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030530 修正)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構成要件原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惟考量若干情形可能未能為上開情形所涵蓋,為避免法律適用上之漏洞,爰於第一項增列「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情形。又本條之最高法定刑原為一年有期徒刑,惟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經濟處境,獲取不法利益,使被害人經濟處境更為不利,導致被害人陷於經濟困境中難以解決,若最重法定刑僅為一年有期徒刑,未考量行為人惡性與被害人受害程度等情形,實不足以遏止重利歪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最重法定刑修正為三年,以使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更具量刑彈性,俾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另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考量社會上重利案件,常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原本以外之款項,無論費用名目為何,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有顯不相當之情形,即應屬於重利。為避免爭議,爰參考義大利刑法重罪分則第六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以資周延。

  • 原本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030530 修正)

一、本條構成要件原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惟考量若干情形可能未能為上開情形所涵蓋,為避免法律適用上之漏洞,爰於第一項增列「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情形。又本條之最高法定刑原為一年有期徒刑,惟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經濟處境,獲取不法利益,使被害人經濟處境更為不利,導致被害人陷於經濟困境中難以解決,若最重法定刑僅為一年有期徒刑,未考量行為人惡性與被害人受害程度等情形,實不足以遏止重利歪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最重法定刑修正為三年,以使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更具量刑彈性,俾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另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考量社會上重利案件,常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原本以外之款項,無論費用名目為何,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有顯不相當之情形,即應屬於重利。為避免爭議,爰參考義大利刑法重罪分則第六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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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