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4 條(重利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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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
定義:
1 . 乘他人急迫:借錢者經濟上急需資金,比如家人重病急需金錢援助,或指利用債務人在經濟上急需金錢的情形或壓力。
2 . 輕率:指對於借貸金錢物品一事,未經思慮,草率處理或是借錢者沒有經過慎重思考而輕易借錢。
3 . 無經驗:借錢者本身沒有借貸經驗,所以借錢知識不足,導致判斷力受限。
4 . 難以求助處境:借錢者找不到任何可以借錢的對象,只能尋求高利息借貸。
5 .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重利依行為時,當地經濟與一般交易情況綜合考量,不以超過年息16%為限(但超出16%之利息依民法205為無效)。債權人因「高利息」取得超出預期該有的錢,便符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重利除高利息,亦包含高額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
wuchiaping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