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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六 章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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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累犯
第 47 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
後,五年以內
故意
再犯
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
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
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
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免除
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 48 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處置)
裁判
確定後,發覺為
累犯
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
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 49 條(累犯適用之除外)
累犯
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
裁判
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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