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8 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處置)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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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48 條規範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累犯者得依第 47 條更定其刑,但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得再行更定,劃出量刑校正的永久終局點。
Q · 判決定讞後才被發現是累犯,還會被加刑嗎?
依刑法第 48 條,裁判確定後檢察官發覺被告為累犯者,得依第 47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最重可加至二分之一。但本條但書設下絕對界線:只要新判決的刑已執行完畢或經赦免,事後才發覺累犯身分的,法院不得再更定其刑。是否落在但書內,由「發覺時點」與「執行完畢/赦免時點」的先後決定,差一天的後果天壤之別。
白話解讀
判決定讞了,案子好像結束了。但如果檢方事後才發現你其實是累犯(前科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法院可以把案子拉回來,依照第 47 條重新定你的刑,最重加重到二分之一。這不是「重新審判」,是「更定其刑」,一個聽起來很技術但對你人生影響巨大的程序。但這條有一個關鍵的煞車:如果這個新判決的刑已經執行完畢,或你已經被赦免,檢方才發現你是累犯,那對不起,案子不能再動了。法律在「追求正確量刑」和「當事人的法安定性」之間劃了一條線:刑都關完了,就別再翻舊帳。這條但書是你人生的保險絲。
法律定性
刑法第 48 條為累犯量刑校正之程序性規範,當裁判確定後檢方始發現被告符合第 47 條累犯要件時,法院得裁定更定其刑;但若刑已執行完畢或經赦免,則永久排除適用,藉以平衡量刑正確性與裁判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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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48 條是什麼?▾
判決定讞後才發現是累犯時,法院可依第 47 條重新量刑加重的程序規定
Q2更定其刑等於重新審判嗎?▾
不是。罪名與事實都不變,只校正漏掉的累犯加重事由
Q3但書中的『刑之執行完畢』包含什麼?▾
服刑屆滿、易科罰金繳清、假釋期滿未撤銷均算
Q4假釋期間檢方發現累犯還會被加刑嗎?▾
會。假釋期間不算執行完畢,但書尚未啟動
Q5易科罰金繳完了還會被更定其刑嗎?▾
原則上不會。繳清視同執行完畢,但書保護你
Q6檢察官事後發覺累犯有時間限制嗎?▾
刑未執行完畢前沒有絕對時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就永久排除
Q7更定其刑會經過開庭嗎?▾
依刑訴第 477 條由原審法院裁定,必要時得開庭聽取陳述
Q8更定其刑後可以抗告嗎?▾
可以。對更定其刑之裁定不服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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