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刑法第 48 條規範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累犯者得依第 47 條更定其刑,但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得再行更定,劃出量刑校正的永久終局點。
Q · 判決定讞後才被發現是累犯,還會被加刑嗎?
刑未執行完前會;執行完或赦免後不會
依刑法第 48 條,裁判確定後檢察官發覺被告為累犯者,得依第 47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最重可加至二分之一。但本條但書設下絕對界線:只要新判決的刑已執行完畢或經赦免,事後才發覺累犯身分的,法院不得再更定其刑。是否落在但書內,由「發覺時點」與「執行完畢/赦免時點」的先後決定,差一天的後果天壤之別。
判決定讞了,案子好像結束了。但如果檢方事後才發現你其實是累犯(前科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法院可以把案子拉回來,依照第 47 條重新定你的刑,最重加重到二分之一。這不是「重新審判」,是「更定其刑」,一個聽起來很技術但對你人生影響巨大的程序。但這條有一個關鍵的煞車:如果這個新判決的刑已經執行完畢,或你已經被赦免,檢方才發現你是累犯,那對不起,案子不能再動了。法律在「追求正確量刑」和「當事人的法安定性」之間劃了一條線:刑都關完了,就別再翻舊帳。這條但書是你人生的保險絲。
刑法第 48 條為累犯量刑校正之程序性規範,當裁判確定後檢方始發現被告符合第 47 條累犯要件時,法院得裁定更定其刑;但若刑已執行完畢或經赦免,則永久排除適用,藉以平衡量刑正確性與裁判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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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更定其刑不是重新審判你有沒有罪,是依第 47 條的法定加重事由,校正原判決漏未適用的量刑規則。罪名和事實都沒變,只是刑度依法調整。內行人提示:也因為這個性質,你的抗辯重點不是「我無罪」,而是「累犯要件不成立」或「但書已啟動」。搞錯攻擊方向會浪費僅有的反擊機會。
繳完易科罰金在實務上視為刑之執行完畢,但書條款適用,之後檢方才發現你累犯身分也不能再更定其刑。內行人提示:這是短刑期被告的重要保護,所以如果有易科罰金的選擇權,盡早繳納完畢不只是還債,也是啟動這道法律保險絲。
不算。依實務見解,假釋期間仍屬於刑之執行中,要等假釋期滿未被撤銷,才視為執行完畢。這段期間如果檢方發現你是累犯,本條但書還不能保護你。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出獄後鬆懈,以為一切結束,其實在假釋期滿前你都還在這條的射程裡。
規範裁判確定後檢方才發現被告為累犯時,法院得依第 47 條更定其刑的程序機制,是判決定讞後仍能校正量刑的唯一入口。
由原審法院依第 47 條重新酌定刑度,罪名與事實均不變動,僅就漏未適用之累犯加重事由予以校正。
包含服刑期滿、易科罰金繳清、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三種情形,緩刑及假釋期間均不算。
刑之執行完畢或受赦免後始發覺累犯者,永久排除適用本條,法院不得再更定其刑。
先確認刑期狀態,若已執行完畢或赦免立即主張但書;若仍在執行中則逐一檢驗第 47 條累犯要件提出抗辯。
檢具執行完畢證明書、易科罰金繳納收據、假釋期滿證明等文件,由原審法院依刑訴第 477 條審酌。
依第 47 條最重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依釋字 775 號意旨應經個案裁量,非當然強制加重。
依刑訴第 403 條規定,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更定其刑只校正量刑、罪名事實不變;再審則須有新證據動搖原認定事實,二者程序與要件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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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覺累犯時點」決定是否得更定其刑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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