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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 條(累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2.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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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徒刑執行中更犯他罪; 2.越獄脫逃更犯他罪者; 3.保釋在外更犯他罪者; 4.假釋中更犯他罪者; 5.緩刑期滿後犯罪,均不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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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徒刑(不包含拘役)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 累犯 II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李斯特行為人刑法之考量(特別預防需求高低) * 🥣釋字775 (一)累犯不分情節而一律加重,違反「罪責原則」 (二)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裁定更定其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原裁判科刑程序業已終結,再重複進行同一犯罪行為之科刑程序,其目的僅係為審酌原未發覺之累犯資料,更定其刑、加重處罰,非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顯違憲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 犯罪學犯罪原因三元論 (1)生物:例如成癮 (2)心理:例如壓力 (3)社會:例如藍領飲酒文化、低度自我控制(家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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