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 條(累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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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累犯:
1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2五年以內
3故意再犯
4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法律效果:加重本刑(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修正的法定刑、處斷刑)
Q:甲為累犯,本次所犯之法定刑為2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試問其本次處斷刑之範圍為?
A:刑§67(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3年以上,6年以下
c.fJ775(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減1/2,違反比例原則)
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以下均非“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中更犯他罪
2.越獄脫逃更犯他罪
3.保釋在外更犯他罪
4.假釋中更犯他罪
5.緩刑期滿後犯罪
punica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徒刑執行中更犯他罪;
2.越獄脫逃更犯他罪者;
3.保釋在外更犯他罪者;
4.假釋中更犯他罪者;
5.緩刑期滿後犯罪,均不成立累犯。
aquarius8129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赦免:特赦、大赦
happy09159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釋775 得“加重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徒刑(不包含拘役)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
累犯
II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李斯特行為人刑法之考量(特別預防需求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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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
(一)累犯不分情節而一律加重,違反「罪責原則」
(二)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裁定更定其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原裁判科刑程序業已終結,再重複進行同一犯罪行為之科刑程序,其目的僅係為審酌原未發覺之累犯資料,更定其刑、加重處罰,非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顯違憲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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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犯罪原因三元論
(1)生物:例如成癮
(2)心理:例如壓力
(3)社會:例如藍領飲酒文化、低度自我控制(家庭、學校)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8年律師考題:累犯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假釋中犯罪,並非累犯
緩刑期滿後犯罪,並非累犯
lindeager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赦免」:特赦及免除其刑,不含大赦
kuma
3 years ago
文科系所
徒刑(包含§4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