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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財二字第 027695 號
要旨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第十八條第三款所稱判處徒刑是否包括拘役釋疑
主旨
所詢「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經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 (包括緩刑及假釋) 不得為信用合作社員工,上款「判處徒刑」是否包括拘役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八七府財金字第○○○三三二九號函。
二 徒刑與拘役均為自由刑,為刑法第三十三條併列之五款主刑,拘役為自由刑中最短期間者,性質與有期徒刑略同,所異者,僅期間極短。惟拘役與徒刑究有不同,刑法第三十三條既分別列為不同之主刑種類,自有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一) 刑之輕重不同:依刑法第三十五條「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之規定,徒刑分為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分別為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拘役則列為第四款,拘役刑較徒刑為輕。
(二) 監獄行刑之處遇不同: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其立法政策考量當有意將拘役刑犯者與徒刑犯者作不同處遇。
(三) 累犯之適用不同: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累犯之成立以「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要件,拘役則無累犯之問題。
三 綜上所述徒刑與拘役究有不同。